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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补偿

新土地法补偿(土地法补偿原则)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8-04 06:36:04 浏览22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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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轰轰烈烈的城镇化建设,城市面积不断扩大,用地需求不断增多,征收农村土地、把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成了各地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随着土地征收的频繁开展,产生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

  土地征收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征收补偿与失地农民期望存在的差距较大,有的是地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完全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同意,但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不完善、不严谨对各种矛盾纠纷形成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

  在《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条例中有着这样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就是说,补偿安置方案是在上级批准征地之后拟定并公告的。这样的规定,有着什么样的弊端呢?

   一是征地没有真正尊重农民意愿

  我们看整个土地征收程序中,在报批之前要向村委会和农民发出“拟征地告知”,进行土地面积、性质、地上附着物等情况的“地籍调查”,需要被征地农户签字的,只有一个无关紧要的地上附着物的签字确认。除此之外,不管是农村集体和农户个人,并没有是否同意征地的签字确认。

   二是补偿安置难以达到农民满意

  从征收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省级以上政府征地审批后,再由县级政府拟定安置补偿方案,如果农户对这个安置补偿方案不同意,那就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如果协调仍达不到农民的满意,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也就是说,不管你对征收补偿是否满意,征地都是要照常进行的。

   三是给征收方留下了很大的空子可钻

新土地法补偿(土地法补偿原则)

  法规条例不严谨、说法模棱两可,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没有明确的条文,征地者是强势、主动的一方,这就会给他们留下很多漏洞和空子。比如说告知,很多地方是告知到村委会,但村委会并没有告知村民;比如说补偿安置方案要征询村民意见,但村民意见一般很难影响方案实施;比如说对不同意的协调协商,是不是协商、怎么协商并不明确,等等。

  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矛盾问题,国家在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将对征收法规政策进行修改完善。当前,试点工作还有最后一年,也就是说政策法规的修定不会很长的时间。

  在已经得到肯定的改革成果中,其中一条可心说是改到了点子上:县级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将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农民意见,并且要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要先补偿到位后搬迁。

  我们注意,这里面明确提出了“签订协议”,并且是在上报审批前。这一下可心说是改到了点子上,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一是增大了被征地农民的主动权

  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是在上报审批前与农民协商的。重要一点,就是在上报审批前,要先与农民就相关安置补偿问题签订协议,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还要先补偿到位再搬迁腾地。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达到农民满意,没有签订相关协议,就不能上报审批,上级不会批准县级政府对这块地实施征用。

   二是堵塞了征地者强征强占的漏洞

  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一般都有着强烈的征地冲动。在以往的征收条例中,也有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这样的规定,但没有明确先签订协议或补偿到位再上报审批,就为他们留下了诸多可操作空间,有的打着“为了公共利益”“上级已经批准”的幌子强行征地。法规政策这么一改,强征强占者终于无计可施了,广大农民可以放心地成为自己土地的主人。

  北京凯诺专业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当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意时,不能聚众闹事,应该理性地与政府协商,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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