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发生一起奇葩的诬告陷害案。35岁女子吴某自愿与男子李某、张某交易后,,吴某突发奇想,主动打电话报警声称,被李某、张某“强迫”。
民警接到吴某报案后,立案调查,并依法将李某、张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警方在对李某、张某调查时,发现此案有诸多可疑之处。遂将吴某传唤到案,在证据面前,吴某承认了其与李某、张某从事了卖淫嫖娼活动。
随后公安机关因李某、张某没有犯罪事实,撤销此案,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对吴某诬告谄害他人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案例来源:广东广州海珠区法院)
虽然本案李某、张某没有强迫吴某,不构成犯罪,但是二人与吴某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仍应受到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本案李某、张某分别与吴某交易完成,因此三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的。
注意,由于本案吴某有违法行为的同时,亦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其违反治安管理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应归纳到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中,故应对吴某适用刑事处罚。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注意,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此罪。
具体到本案中,吴某在自愿与李某、张某交易后,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谎称自己被二人侵犯,致使二人被刑事立案侦查,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吴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认罪认罚、自首等),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故判处吴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
这里和大家普及一下,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再往上的刑事处罚是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也并不代表没罪,如果在缓期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撤销缓刑决定。最后,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 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只要从事了违法行为,迟早是会被处罚的。想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唯一的办法,就是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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