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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怎么定罪

寻衅滋事怎么定罪(寻衅滋事的标准是什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8-05 11:18:04 浏览20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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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复兴的希望,可是有的青少年因为种种原因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人们在对他们的犯罪行为深恶痛绝的同时,也在感叹花朵过早的凋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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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青少年容易触犯的六种罪名及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了解其中的法律知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措施。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相关案例

  2012年8月至9月期间,曹某某(男,16岁)单独或者伙同张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在某镇快餐店旁、中学门口等地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多次向在校生强取现金、手机等财物,涉案金额1090元。2014年3月17日,2014年3月17日,曹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评析

  一是曹某某贪图玩乐,无心学习,成绩较差,法律意识淡薄;二是父母忙于工作,由爷爷奶奶隔代教育,缺乏必要的管教;三是学校放松了思想品德教育;四是受社会上的不良影响,导致青少年价值观念的迷惘,物质享受的强烈诱惑、物质生活的无度追求使意志薄弱这跌入迷途,走向犯罪。

  启示

  曹某某过早涉足社会,与社会不良青年称兄道弟,沾染了不良风气,讲哥们义气,是非不分,导致胆大妄为,以身试法,走向了犯罪道路。因此,青少年与人交往要慎重,牢记古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黑的忠告,不要与劣迹者同流合污。

  聚众斗殴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2012年4月10日下午,作为涉黑团伙“西街帮”成员的姜某某(男,16岁)伙同其“帮派”十余人和对立的涉黑团伙“东街帮”的十余人因琐事在某镇网吧门口进行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两人轻微伤,一人轻伤。姜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评析

  姜某某家庭不健全,缺少管教,法制意识淡薄,加入涉黑团伙,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启示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团伙犯罪的精神纽带主要是“哥们义气”,成员大多是有劣迹的未成年人,他们自我控制能力薄弱,缺乏理智,感情冲动时就容易犯错误,在道德上是非颠倒,善恶不分,作案时手段凶残,不计后果而步入犯罪。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案例

  魏某(男,15岁)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随后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王大哥成了魏某崇拜的偶像。2013年5月13日,王大哥对魏某说:“有一个小子总和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经不起王大哥的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某手拿木棒,朝那个人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其头部重伤。魏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评析

  青春期少年的特点是活泼、好动,希望被人关爱、理解,一旦他们这些需求不能在家庭和学校得到满足,就容易到社会上寻求,交友不慎导致误入歧途。

  启示

  青少年处于成长阶段,心理极不稳定,家长一定要关注孩子的心理需求,了解孩子喜欢和什么样的人在一起,这些人的品行如何,家教如何,有无不良嗜好等,一旦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制止,以免铸成大错。

  抢劫罪&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相关案例

2015年12月15日,朱某(男,17岁)、王某(男,17岁)和庄某(男,17岁,另案处理)在网吧中将钱用尽,而又无生活来源,在张某(另案处理)的提议下,其四人持刀破窗进入某镇一对老夫妇经营的小卖店,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抢劫现金100元、香烟等物品一宗,后张某将香烟变卖得1200元,四人均分。此后,在利益的驱使之下,张某等人愈加肆无忌惮地践踏法网。2016年4月的一天晚上,张某与朱某、王某事先踩点,在县城某工地盗割塔吊电缆、电梯电缆一宗,经鉴定价值12000余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等人最终被抓获归案,受到法律的严惩,其中,朱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王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评析

朱某等人过早辍学,接受的文化教育较少,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好奇心和模仿能力很强,无生活来源时,妄图不劳而获,便恃强凌弱,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跌入犯罪的深渊。

  启示

朱某等人从小厌学,尚未成年便外出打工,但好逸恶劳,最终终日混迹于网吧等场所,缺乏父母的监督管教,受到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困境时就会失去理智。

  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案例

赵某(男,17岁)时常羡慕身边年龄相仿的朋友开车时潇洒的感觉,其朋友也都说“不用驾驶证,会开就行”,不免令赵某跃跃欲试。2017年3月8日22时许,赵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朋友借来的小型轿车,以130km/h小时的速度沿县城主干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状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刘某(男,15岁),后又撞到停放于路边的孙某的轿车,案发后赵某才深感后悔,虽及时拨打了120、110电话,但已无力挽回刘某年轻的生命,最终造成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即便赵某此时悔恨交加,等待赵某的仍是法律严厉的制裁。

  

  评析

  未成年人易产生盲目和冲动的冒险行为。“飚车”的青少年最强烈的一个心理感受就是在速度中追求快感,以此满足他们“耍酷”、“炫耀”的心理。一些影视作品、网络游戏过度渲染“飚车”的刺激场面,这对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而言,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他们的模仿心理,引发了“飚车”行为。

寻衅滋事怎么定罪(寻衅滋事的标准是什么)

  启示

  忽视交通安全教育,导致法治观念和交通治安意识淡薄。 许多青少年都认为“飚车”行为是一种娱乐,并不违反交通规则,或者认为可以侥幸逃过交警的监控。他们只在同龄人中寻求认同与归属,一旦认同与归属的同辈团体是“飚车”族,他们就成了其中的一员。

  来源 | 沂蒙未检

  共青团长乐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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