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人民检察院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息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向息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议案。(二)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并组织完成高检院、省、市人民检察院下达的检察工作任务。(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安全案以及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六)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七)依法对监管改造场所的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八)对县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工作;搞好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一)依法开展检察技术工作和对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十二)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高检院、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十三)负责本院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提出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十四)负责本院司法警察的管理和授衔申报工作。(十五)配合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组织、人事部门对本院检察人员的管理、考核、任用等工作;提请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十六)负责本院检察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宣传工作。(十七)负责规划、管理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十八)负责其他应当由息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息县人民检察院内设14个职能部门,即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职务犯罪预防科、技术科、计划财务装备科、监察科、法警大队。
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责: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对外接待工作;负责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负责处理机关文电和检察统计、档案、保密工作;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检察院执法大检查;负责法律文书和信息材料的文印工作。
(二)政治处
协同县主管部门负责本院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配合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组织、人事部门对本院领导班子进行考察,配备后备干部,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担本院机构编制和年度干部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资津贴及奖励工作;制定本院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本院检察宣传工作;负责本院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院司法警察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三)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全县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四)公诉科
负责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受理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抗诉工作,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出庭履行职责;承担审查起诉环节的侦查监督工作;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五)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对全县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研究分析全县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治理对策。
(六)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对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研究分析全县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预防对策。
(七)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息县看守所执行刑罚中的收押、改造、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和其他自侦案件立案前的调查工作。
(八)民事行政检察科
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建议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九)控告申诉检察科
受理公民的来信来访、举报、刑事申诉和赔偿申请;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依法办理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综合反映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挂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
(十)职务犯罪预防科
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系统研究和宏观指导;进行预防理论研究;进行职务犯罪情况分析和预防对策研究;归口管理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联系;组织开展系统预防、专项预防、警示预防、决策预防和网络预防;统一掌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统计、信息收集,评估和考核预防效果;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对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及时转举报中心依法处理,对群众反映的性质不明的问题经立项调查后妥善处理;其他应当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承担的责任。
(十一)检察技术科
承办重大案件的刑事技术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证审查和复核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落实高检、省、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技术工作计划和技术建设标准化方案;负责本院信息网络系统的组织、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员。
(十二)计划财务装备科
制定本院财务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财政部门补助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管理;负责本院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讯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办公、办案、基本建设等各方面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质的购置与分配。
(十三)监察科
检查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十四)法警大队
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1、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2、执行传唤;3、参与搜查;4、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5、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6、送达法律文书;7、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9、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管理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组织司法警察进行训练;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