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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8-06 10:36:07 浏览11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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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会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湿

20 2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

湿地保护法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 整体性保护修复,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立法空白,丰富完善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法律确立了 “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建立了覆盖全面、体系协调、功能完备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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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了解湿地保护法

作为我国 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湿地保护法共 7章65条,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修复,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顶层设计的 “四梁八柱”。

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法律 第二条规定,在我国,湿地“是指具有 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 低潮时水深 不超过6米的海域”。而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没有包含其中。

针对这一点,湿地保护法主要考虑了我国湿地 合理利用和 可持续保护的现实需要,有助于在最大限度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同时,保护农业、养殖业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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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责任保护湿地

法律在 第七条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 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明确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法律还明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 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法律在 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湿地 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为此,国家对湿地实行 分级管理,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 生态保护红线。

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禁止引进或放生外来物种

依照法律规定,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 不得超过二年,并 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 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 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 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 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都属于 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法律也 明文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理、处罚。

重点保护红树林和泥炭沼泽

湿地由土地、水、植物、动物及微生物等自然要素构成。此次立法过程中,将保护我国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作为湿地保护法一项重要内容。

依据法律规定,除因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需要, 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或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在红树林湿地 禁止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对红树林湿地优先实施修复时,应当尽量采用本地树种。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开采泥炭的,应 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外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 处每立方米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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