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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条例

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第十条严重疾病范围)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8-06 17:00:12 浏览23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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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7日上午8:10分,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河西大队民警在包钢耐火门岗前查处一男子驾驶一辆白色无牌两轮摩托车。经询问,该男子系无证驾驶,摩托车是跟工友借的。在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该驾驶人面色青紫异常,神色慌张。

  

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第十条严重疾病范围)

  办案经验丰富的民警立刻将他带回河西交管大队机动中队进行调查。就在快到中队门口的时候,一名自称是张某某朋友的男子以询问为名接近张某某,并快速在其手中塞入两个透明的塑料小管儿。眼尖的民警发现后立刻将该男子控制住,一并带回中队。果然,在随后的调查中民警发现了问题。

  

  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系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无业。200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至今未婚。民警当即对其进行吗啡测验,结果呈阳性。

  

  “果然复吸了!那刚才塞给他的东西会不会是毒品呢?”带着疑问,民警随后从张某某的鞋子中发现打成小包的近2克吗啡,还有两个和刚才自称张某某朋友的男子塞给他的一样的塑料小管。拿近一看,民警们大吃一惊。

  

  从张某某鞋子中发现的吗啡

  每个塑料小管中都有一个3厘米左右的缝衣针!经过民警询问了解,该物为逃避拘留的惯用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严重受伤或身体异常等不宜使用拘留审查的情形,拘留所不予收拘。张某某正是利用这一点,准备在民警不注意时将其吞下,以逃避拘留处罚。

  

  含针的塑料小管

  目前,张某某因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被罚款2000元,拘留5日。此案已移交包头市公安局有关部门等待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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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毁了无数个幸福家庭。吸毒之后再无证驾驶,更是害人害己的违法行为。该案中的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交通安全,其铤而走险的“人体藏针”更是令人唏嘘。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为了自己和家人,遵纪守法,做文明包头的文明市民,让阳光下的鹿城少一份危险,多一份温暖。

来源: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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