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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8-07 00:00:15 浏览14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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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详情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刑诉〔2022〕11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乡**村**组**号。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21年11月1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2月2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高安市**镇**村**房**村**号。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21年11月1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2月2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席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席某某介绍卖淫女周某某与嫖客陈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榕东办事处**社区附近一旅馆的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席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50元,张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90元。2021年11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席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某与嫖客朱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榕东办事处**精品公寓**号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21年1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3时许,被告人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账号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席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毓松

检察官助理 林妍佳

2022年3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席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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