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下:公司败诉被判决承担案件诉讼费,并承担支付胜诉方原支付法院的诉讼费,因法院已经将诉讼费票据开给了胜诉方,胜诉方只给我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公司可否凭借凭法院判决书,银行汇款单和对方开具的收据,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为诉讼费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因此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凭借法院判决书、银行汇款单和对方开具的收据,在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