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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决议

股东会议决议(股东会决议和股东决定的区别)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8-07 12:00:07 浏览21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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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1)。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股东会议决议(股东会决议和股东决定的区别)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志坚先生。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日(周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1年12月2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 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顺路8号)

5、会议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谢发友、王志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2021年12月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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