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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

遗属补助(遗属补助停止发放文件通知)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8-08 00:36:07 浏览25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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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人注意

最近浙江省发文

决定适当调整部分人

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遗属补助(遗属补助停止发放文件通知)

赶紧看看哪些人在调整范围内吧

  

  相关文件由浙江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分别有《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调整各类遗属、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遗属补助

  1.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30元调整为2200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20元调整为1860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50元调整为1680元。

  2.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调整为1145元。

  二、国企职工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1.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于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0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00元;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7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60元;

  

(网络图片)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5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80元。

  2.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5元。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1.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 95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30元提高到990元。

  

(网络图片)

  五、精减退职人员补助

  1.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70元调整为2670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10元调整为239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330元。

  2.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90元调整为1370元。

  调整补助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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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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