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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19 22:15:07 浏览21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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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天津市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国家规定

1、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国家规定如下:

(1)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2)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发放工资报酬,即正常提供劳动时所发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原则上这些都属于工资的范围。

一、疫情怎么发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疫情期间上班工资发放的依据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拓展资料:疫情期间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疫情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不同,所以每个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不一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2、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确定。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国家规定

【法律分析】

天津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如何支付:一、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隔离没有提供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支付工资。二、1、1月25日(初一)、1月26日(初二)、1月27日(初三)为法定节假日,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2、延长的春节假期属于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3、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延长春节休假期政策支付职工加班工资。4、延长的春节假期属于休息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职工因故无法提供劳动,企业不能强制按带薪年休假处理,更不能按事假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天津市执行最低工资若干规定(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及其劳动者,也适用本规定。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执行最低工资。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第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本市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与检查监督。第二章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就业者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确定,1995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10元。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或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进行合理的折算,其折算后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五条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给付第八条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支付。第九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第四章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市人民政府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和本单位发放工资的日期告知劳动者。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等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劳动局按其分工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四条 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企业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支付欠付工资1至5倍的赔偿金。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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