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收到过这样一份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咨询:男子吴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配送员。有一天,吴先生早上给一位顾客送完货后,在公司休息室休息了一段时间,准备下午继续给另一位顾客送货。
午休期间,吴某突然感到心脏剧烈疼痛,摔倒在地。公司同事立即将吴某送往医院抢救。不幸的是,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的妻子刘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吴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为由,认定吴某不属于工伤。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吴某的病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确定应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哪一条规定来认定吴某为工伤。
在这种情况下,吴某死于突发疾病。因此,认定吴某是否工伤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这一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工人突发疾病的死亡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取决于突发疾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立即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
本案中,吴某突发疾病,经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满足此条件。因此,关键是看吴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
如何理解工作时间?
如果只将工作时间理解为用人单位设定的工作时间,那么吴某突发疾病的时间显然不是工作时间,因为吴某的突发疾病发生在午休时间。
然而,对工作时间的理解不应如此狭隘。在确定工作时间时,还应包括工人长时间工作后的必要和合理的休息时间,如吃饭、午休和上厕所的时间。
因为这个休息时间是保护工人基本权利和满足工人基本生理需求所必需的,所以应该将其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同样,对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工人工作的固定工作场所,还应包括保障工人基本权利和满足工人基本生理需求的其他场所。比如午餐时的餐厅,午休时的休息室,上厕所时的厕所。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吴某突发疾病发生在午休期间的休息室,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工伤待遇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现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确定吴先生不是工伤。吴先生的妻子张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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