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5执1730号
李芳华:
本院执行的林泽鹏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5执173之一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判决。依该判决,广州市焱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林泽鹏返还服务费3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7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案件执行费358元(以上暂计309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本院可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