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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镜涵律师事务所

河南镜涵律师事务所(河南镜涵律师事务所电话)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8-25 22:36:05 浏览15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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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确权工作的进行过程中,经常会有相关权利人对行政机关的确权登记行为不予认可的情况。那么,当相关权利人对于行政机关所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异议时,可以直接起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行为吗河南镜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某村有44.08亩的土地,系该村的集体荒地。相关权利人王某一和王某二与第三人王某三就该荒地的归属问题多次发生纠纷,且经村委会和当地镇政府多次调解均未有处理结果。

后,当地区政府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将案涉44.08亩的荒地确权给王某三,并颁发河南镜涵律师事务所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王某一和王某二认为区政府颁发该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与被诉颁证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中征律师说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行政机关依据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来颁发的,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认为行政机关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先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针对土地承包合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直接针对颁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则会因为欠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如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类似侵害,请及时与律师联系,以便能及时有效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指导律师

颜珮琦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中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法学硕士,法学理论深厚,颜律师执业以来一直深耕于征拆领域,以认真、高效、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份委托,力求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深受委托人信任与好评。

本文作者

温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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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中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对待工作认真、踏实,能够耐心答复当事人遇到的问题并帮助其有效的解决,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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