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律师电话

郑州律师电话(郑州律师电话免费热线)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8-29 16:54:06 浏览174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住在A地甲先生欲将其新买不用郑州律师电话的高级耳机出售郑州律师电话,遂在某二手交易网站将出售信息挂出,住在B地郑州律师电话的乙先生购得此耳机。甲先生将耳机寄到B地乙先生处后,乙先生表示对耳机质量不满,遂要求退款退货。甲先生根据网站指引退款后,乙先生却拒不退货。现甲先生欲起诉乙先生退货,其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

  双方当事人基于网络方式签订的合同产生纠纷时,除非协议管辖,原告应当向对方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在此类纠纷中,住所地指的是被告的经常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而合同履行地指的是收货地。现乙先生的住所地在B地,收货地也在B地,故甲先生应当去B地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郑州律师电话(郑州律师电话免费热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郑州律师:153 2488 5608

群贤毕至

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