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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21 06:45:04 浏览17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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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

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1、适当性原则

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

2、必要性原则

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

3、狭义比例原则

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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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有助于目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实现目的的手段是最小侵害的,而狭义比例原则是通过对手段负面影响的考量,要求目的本身的适当、不过份。

简而言之,比例原则的这三项子原则分别从“目的取向”、“法律后果”、“价值取向”上规范行政权力与其行使之间的比例关系。三者相互联系、不可或缺,构成了比例原则的完整而丰富的内涵。

比例的原则是什么?

比例的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

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

比例原则的概念

有广狭之分。狭义比例原则是广义比例原则的一个下位概念。对于广义比例原则含义,在学说及其用语上,不同学者并不一致。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三分法。

也有的学者主张二分法,认为必要性原则与合比例性原则两个子原则即已经能够表达比例原则的含义。有的学者则提出四分法,将比例原则的内涵表述为符合宪法原则、有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上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什么意思?

行政机关要遵守的原则有很多,而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时应该遵守的最为灵活的一条原则,因为比例原则中有适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起来要充分考虑将相对方的伤害尽量减到最低。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

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

比例原则的法条体现

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订立过程中有不少的体现,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程度时,法院才能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学者在行政法层级上认识比例原则时,对其中所包含着的子项原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三分法学说”与“二分法学说”。

“三分法学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项原则,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妥当性原则关注手段对目的的实现作用;必要性原则注重手段的最小负面影响;均衡原则则是对采取该手段所欲实现的目的的价值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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