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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融投资律师电话号码

河南金融投资律师电话号码(河南投融金融服务公司)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9-07 07:00:08 浏览19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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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手段:散布虚假“内幕消息”、诱导被害人追加投入

●反诈提醒:切勿轻信、切勿心生贪念、被骗及时报警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河南金融投资律师电话号码,姚志、舒天逸(均另案处理)等人未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开发“广证期权”“创鑫智投”等违规场外个股期权交易App平台,招揽不特定社会公众到上述App平台参与个股期权交易。2018年以来,姚志、舒天逸与被告人王翔、杨宗林等人成立的茂翰公司、建帆公司合作,授权王翔、杨宗林所在公司使用前述App平台,并提供后台数据修改、资金结算等服务。2019年2月,王翔、杨宗林与韩爽(另案处理)所在上海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由韩爽所在公司按照上述模式,向建帆公司提供“创鑫智投”(韩爽版)App平台。

禾涛公司、华晨瑞团队、乌力吉木仁团队系建帆公司的代理商,事先约定按层级分成比例分配被害人亏损钱款。代理商团队、建帆公司和App平台方相互配合,制作吸引客户投资的聊天话术、虚假客户入金及赢利图片,指使业务员冒充证券期货公司客服、股票分析师等虚假身份,利用非法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通过电话、微信等与不特定客户联系,以公司App平台产品门槛低、杠杆高,风险有限、收益无限为噱头,以免费推荐看涨股票、支付少量对价就可以获得股票上涨后巨大利益且高概率赢利为诱饵,编造大量客户获得高额投资回报的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购买App平台产品,通过操控后台数据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2018年以来,上述三方公司及个人代理商团队骗取全国各地2200余名被害人钱款,金额共计115943180.91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翔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翔、杨宗林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翔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南金融投资律师电话号码;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宗林等人十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利用虚假投资理财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例。此类犯罪是目前多发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类型,且往往被害人人数众多、犯罪数额巨大。不法分子以交友、投资等名义,以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布虚假个股、期货内幕信息及走势,获取被害人信任,引诱被害人到虚假投资平台购买期货、现货或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通过后台操作数据等手段让被害人获得小额赢利,诱导被害人不断追加投入,最终骗取被害人财物,是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打击的对象。广大群众应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谨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投资理财陷阱。

反诈提醒

河南省反诈骗中心提醒:

1.购买股票、证券、现货、期货等金融投资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在证监会、期货业协会等官方网站河南金融投资律师电话号码了解其资质,并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渠道购买。

2.切勿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大师指点”“权威发布”等信息,切勿盲目加入未经核实的投资理财群,这极有可能是预设好的骗局,其背后往往都暗藏陷阱。

3.不要轻易向陌生银行账户转账汇款,一旦遭遇诈骗,请保存好汇款或转账时的凭证,并立即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

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四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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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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