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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司股权纠纷律师抗诉

郑州公司股权纠纷律师抗诉(郑州公司股权纠纷律师抗诉案件)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9-10 00:00:12 浏览20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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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郑州公司股权纠纷律师抗诉

协议约定凌济政请求现金补偿与股权回购款的行权条件均是以民正农牧公司的经营利润指标下降为前提,即在民正农牧公司经营业绩下滑、利润下降的情况下,存在同时符合现金补偿和支付股权回购款条件的可能性,存在重合之处。故,现金补偿与股权回购属于二者择其一的关系。鉴于凌济政请求孙祥旗、张李帅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说明其已决定退出民正农牧公司。因此,本院对凌济政关于支付股权回购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凌济政请求支付现金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阅读提示

郑州公司股权纠纷律师抗诉(郑州公司股权纠纷律师抗诉案件)

张现伟作为《投资人保障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但其未签署该协议,该协议是否成立,是否生效,是否对张现伟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公司股权纠纷律师抗诉?《投资人保障协议》既约定现金补偿,又约定股权回购的,在两者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同时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简介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院裁判

郑州中院认为郑州公司股权纠纷律师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投资人保障协议》第十二条12.1款“本协议于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后生效”,作为《投资人保障协议》乙方之一的张现伟明确表示其对《投资人保障协议》内容反对,并拒绝在上面签字,因《投资人保障协议》缺少张现伟本人签字,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该协议并未成立,更不存在生效的事实。凌济政以未成立、生效的《投资人保障协议》请求张现伟、张李帅、孙祥旗按照《投资人保障协议》约定回购其股份并支付相应利润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河南高院认为郑州公司股权纠纷律师抗诉:《投资人保障协议》的协商、订立实际上是在凌济政与孙祥旗、张李帅之间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与承诺的方式。《投资人保障协议》当事人乙方处虽然载明有张现伟,但在该协议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均发生在凌济政与孙祥旗、张李帅之间,在张现伟不同意签订该协议的情况下,最终在协议上签字的是凌济政与孙祥旗、张李帅。故,《投资人保障协议》的主体实际上是凌济政与孙祥旗、张李帅。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成立要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关于凌济政请求支付现金补偿、股权回购款及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及金额的问题。本院认为,《投资人保障协议》中虽然没有约定现金补偿与股权回购是选择行使还是二者同时行使,但根据《投资人保障协议》的约定,其目的在于保障凌济政投资期间获得稳定收益。其中,现金补偿是以民正农牧公司三年净利润低于协议约定的标准为前提,以承诺的2017年、2018年、2019年三年累计净利润与实际累计净利润之差乘以凌济政的持股比例计算。支付股权回购款前提条件是2017年至2020年公司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低于20%,按照凌济政投资额加上年化15%的收益计算。因此协议约定凌济政请求现金补偿与股权回购款的行权条件均是以民正农牧公司的经营利润指标下降为前提,即在民正农牧公司经营业绩下滑、利润下降的情况下,存在同时符合现金补偿和支付股权回购款条件的可能性,存在重合之处。故,现金补偿与股权回购属于二者择其一的关系。鉴于凌济政请求孙祥旗、张李帅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说明其已决定退出民正农牧公司。因此,本院对凌济政关于支付股权回购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凌济政请求支付现金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凌济政、张现伟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民终1312号

裁判日期:2022年2月16日

本文作者:邵奥利,河南大学法律硕士,法律顾问中心专职律师。

专长领域:民商事法律事务、投融资法律事务

从业经验:在非诉领域,先后为河南农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中豫小镇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熟悉合同审查及常用法律文书的处理。

在诉讼领域,多次参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民商事法律服务经验。

编辑 | 张闯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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