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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法

上海劳动法(上海劳动法规定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23 03:00:14 浏览16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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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上海劳动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上海劳动法规定病假工资如何计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上海市最新劳动法女职工不满3个月流产假工资如何计算

不满3个月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同时享受300元的生育医疗费补贴。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工资是劳动报酬,女职工流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享受产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一付。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扩展资料

小产假待遇

流产可分为“计划内流产”和“计划外流产”。所谓“计划内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具有“准生证”的怀孕,在怀孕期间自然流产或者实施人工流产的情形。

所谓“计划外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该次怀孕属于意外怀孕。

也就是已经有过生育的,此次怀孕不具备准生证的情况下需要终止妊娠的情形。

计划内流产属于产假的范畴,享受的是小产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需注意,根据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只有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女职工才可享受“小产假”。

但从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后,女职工享受“小产假”的条件中不再区分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般情况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

但是,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一岁死亡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女职工的三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未发生。

由此将直接导致第42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续延原劳动合同。

但是,职工享有的“小产假”待遇仍应兑现。

上海劳动法试用期辞退赔偿

1、属于违法辞退的话,公司赔一个月工资

2、合法辞退补偿半个月

此外,试用期内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二项解除。

上海市劳动法赔偿标准

法律解析: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 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海劳动法试用期

劳动法试用期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以上就是关于上海劳动法试用期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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