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非法集资律师

郑州非法集资律师(北京非法集资律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9-20 09:54:09 浏览105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作者:姜杰郑州非法集资律师,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姜杰律师按郑州非法集资律师: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包括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文解读郑州非法集资律师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年来引起网络媒体关注最著名非法集资案当属吴英案和曾成杰案。但这两个案件都是以集资诈骗罪判决的。姜杰律师认为郑州非法集资律师他们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很简单,因为他们共同的特点是集资款用于经营,没有诈骗故意。关于这一点,姜杰律师在参加《论吴英是非生死——谈民间金融环境》研讨会时,著有评论《吴英该当何罪郑州非法集资律师?》(详见《时事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刑事责任:

  1.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郑州非法集资律师(北京非法集资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对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

  下列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下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下列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

  3.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对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

  下列情形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1.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下的;

  3.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下的。

  下列情形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特征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简单说就是个人、非经融单位干了(抢了)银行的活儿。

  四、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

  特别提示,刑事辩护不是简单的加减法,罪与非罪,这些数字可能变得没有意义。

  《时事与法律》关注时事法治资讯,解读热点法律问题。

  订阅《时事与法律》方法:

  1、在今日头条、搜狐新闻、网易新闻、凤凰新闻、网易云阅读搜索“时事与法律”可订阅;

  2、微信搜索公众号“时事与法律”或ssyfl-jj关注;

  3、易信搜索“时事与法律”或ssyfl_jj关注;

  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

  易信公众服务号:jiangjielawoffice

  微信公众服务号:jiangjielawyer

群贤毕至

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