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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

劳动合同法培训(劳动合同法培训期的规定)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23 11:15:05 浏览27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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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劳动合同法培训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劳动合同法培训期的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劳动合同培训的目的

目的是: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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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2008年至今,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工伤保险司法解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或修订,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井喷、爆发等现象!近几年来,沿海发达地区及一二线城市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旧“稳中有涨”“持续递增”,而内地欠发达地区及三五线城市的劳动者维权意识亦逐步增强,维权技能逐步提升!

2008年至今,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均以用人单位败诉告终!这些案件充分说明,“传统式、粗放式、随便式”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已经被完全否定,已经彻底落后,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广大用人单位很有必要尽快学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掌握防范用工风险和化解劳动争议的技能技巧,掌握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严重失职、严重违纪”的实操策略,以迅速构建行之有效的劳动争议风险防范机制,以迅速杜绝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及败诉的概率,以重新树立与持续维护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威!

综上,我们特邀请我国着名的劳动法、劳动关系与劳动争议实战专家钟永棣老师主讲此课程。欢迎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课程特色:

稀缺性:此课程将劳动法体系和薪酬绩效管理体系紧密相结合,国内极少出现此类课程。

针对性:课程内容精选了近几年主讲老师(及其专职团队)亲自处理过的且在不少用人单位内部也曾发生过的代表性案例,这些案例完全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大环境、大气候、大趋势,极具参考性和启发性。

新颖性:除前述提及的内容外,老师将随时结合最新的劳资热点,分析最新的司法判例,分享最新的实操策略。

实战性:实战沙盘演练,学员深入思考与充分互动,老师毫不保留倾囊相授;学员把错误留在课堂,把正确的观点、方法、工具、技能带回去。

课程收益:

1、全面了解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透彻理解与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3、深度培养预测、分析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的思维;

4、系统掌握预防和应对法律风险的实战技能及方法工具……

课程内容:

专题一:违纪违规问题员工处理

1.劳动者往往拒绝签收处分、解雇通知书,如何应对?

2.问题员工往往拒绝提交《检讨书》或否认违纪违规事实,用人单位该如何收集证据?

3.对于违纪员工,应该在什么时间内处理?

4.续签劳动合同后,能否追究员工上一期合同内的违纪责任?

5.怎样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6.如何在《惩罚条例》中描述“一般违纪”、“较重违纪”及“严重违纪”?

7.怎样理解“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8.如何界定“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否必须体现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9.如何追究“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10.能否直接规定“禁止兼职,否则视为严重违纪违规”?

11.直线部门经理擅自口头辞退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用人单位非法解雇,用人单位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12.劳动者不辞而别、无故旷工,却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解雇,往往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用人单位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13.员工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者被判了刑,劳动关系怎样处理?

14.“录音录像”证据,仲裁与法院是否采信;用人单位内部OA系统上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专题二:劳动关系解除与终止

1.解除与终止有什么区别?

2.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事后劳动者追讨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仲裁、法院有可能支持劳动者的诉求,用人单位如何避免案件败诉?

3.能否与“三期女工、医疗期员工等处于特殊保护期间的员工”协商解除?

4.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即自行离职,用人单位能否扣减其工资?

5.员工提交辞职信后的30天内,用人单位批准其离职,可能有风险,如何化解?

6.员工提交辞职信后的30天后,用人单位批准其离职,也可能有风险,如何化解?

7.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均需提前30日告知劳动者?

8.对于患病员工,能否解除,如何操作才能降低法律风险?

9.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感觉非常符合常理,但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用人单位该如何做才避免风险?

10.以“经济性裁员”名义解雇员工,感觉非常符合常理,但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用人单位该如何操作?裁员的操作流程有哪些步骤、手续?通过哪些方式途径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1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用人单位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12.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否构成非法解除?

13.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日告知劳动者?

14.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常出现该终止的忘记办理终止手续,该续签的忘记办理续签手续,其引发的风险非常大;其原因有哪些,用人单位该如何规避风险?

15.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专题三:经济补偿与赔偿金

1.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可否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4.经济补偿计算的基数及标准如何确定?

5.解除前12个月内员工休过医疗期,其平均工资如何认定?

6.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适用范围?

7.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后的经济补偿年限?

8.如何理解“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9.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的代通知金标准是多少?

10.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即时解雇且不支付代通知金,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11.违法解除下是否存在代通知金?

专题四: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

1.人力资源、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必备内容?

2.规章制度撰写、起草时需注意的风险细节;

3.规章制度生效的必然条件有哪些?

4.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有哪些,如何操作?

5.非国有用人单位如何组建“职工代表大会”?

6.无纸化、网络化办公下的公示,存在哪些风险?

7.如何公示或告知,才更符合仲裁或诉讼的举证要求?

8.规章制度能否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9.规章制度违法,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并索取经济补偿,如何防范?

10.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到底有什么区别?

11.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应该多长时间修改一次?

12.什么情况下需要制定某份规章制度?

13.二级单位的员工是否有义务遵守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中专项培训具体指什么?

一、 劳动合同法 中专项培训具体指什么? 专业培训一般是指跟本工作相关的培训。 该规定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由上可见,专项培训主要是针对劳动者本人,并且发生实际培训费用,并有相应的费用凭证予以证实。一般情况下,专项培训是用人单位拨专项经费,对劳动者进行一定期限的专项业务技能培训,一般都由第三方进行培训。这种培训,用人单位要开支较大的费用,因此,单位与劳动者 要约 定服务期。若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内 辞职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于脱产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食宿、差旅费用只要是从公司培训经费中予以报销的,都可以认定为是培训费用。对于考察的费用,一般也都是从培训费用里出的,也可以认定为培训费用。但是,对员工进行脱产培训也好、考察培训也好,最佳的方式是在培训结束后,对培训所花销的培训经费作一个确认,让员工签字。 其他是在《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 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 劳动合同 培训费需要赔偿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培训问题作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明确有关培训事宜及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企业与职工也可以签订专项 培训合同 ,对某项具体培训项目的有关问题(包括违约赔偿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的这些约定,是处理有关培训争议的重要依据,但约定规定劳动者违约时应负担的培训费用和 赔偿金 的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政策 法规 的规定,因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 劳动争议处理 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对培训费赔偿问题具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企业确实对职工出资培训,并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用,这是前提条件。 2、一般而言,只有职工单方面提出与企业 解除劳动关系 时,企业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一般不得要求其赔偿已出资的培训费。除非职工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而被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则有权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费用。 3、劳动者在符合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得要求其赔偿培训费;除非职工违反规定或约定 解除劳动合同 ,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在 试用期 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在合同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4、关于具体如何赔偿的问题,可按培训劳动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但培训合同与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赔偿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约定,否则无效。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发生争议的,可由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5、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具体支付办法是:如约定服务期的,则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为公司其实对于不同的工作岗位都有着相应的技能培训,所以专项培训不可能去一一的进行罗列,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和工作有关的一些培训都属于专项培训。如果说,职工在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公司也支付了培训费以后就想要离职的话,一般公司要求返还培训费的做法是受到法律支持的。

国家劳动法规定,工厂用人培训不得超过几天?

劳动合同法对岗前培训没有明确规定的。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当中对培训期并没有任何的规定,培训期限的时间长短都是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但是,在相关法律规定有提到专项培训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的,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单纯地认为只要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就可以向劳动者要回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培训费用。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收费,更不得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专项培训,也叫专业技能培训,企业应垫付培训费,但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劳动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新员工入职以后必然是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培训的,而这一过程中,用人单位难以避免的就需要给员工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其实这也是用人单位在员工身上的投资。培训期限可长可短,这并不受到法律制度的限制,但是,就算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也不应该超过培训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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