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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公益诉讼律师

河南周口公益诉讼律师(郑州公益律师事务所)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9-20 21:00:08 浏览12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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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昱龙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河南周口公益诉讼律师了显著成绩河南周口公益诉讼律师,为保护公共利益发挥了巨大河南周口公益诉讼律师的作用。但随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调查核实权在实际办案中存在着不具有足够穿透力等问题,制约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一、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理论基础

一是调查核实权配置的必要性。检察机关拥有调查核实权是其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想要向涉案行政机关了解事实真相,必然会遇到阻力,难以畅通无阻地调查收集到相关证据。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发挥法律职能的基础性和前置性权力,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是调查核实权配置的合法性。调查核实权的发展是一个逐渐递进的阶段,尽管只是一个模糊的立法语言表达,但也能作为检察机关办案的依据,是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相关的司法文件及司法解释,调查核实权具有法律上非正式性的存在。

三是调查核实权配置的正当性。检察机关首先是法律监督机关,其次,其作为原告方,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职权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外在表现形式,调查核实权属于法律监督权的一部分,具有权力属性。

二、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实践难题

一是调查核实权的法律条文分散且滞后。目前,关于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法律规范未成体系化,检察机关的办案依据主要散见于司法文件及司法解释中,且这些文件多为司法机关的内部文件,法律位阶较低,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不足,现有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办案的需要,需进一步完善调查核实权的法律条文。

二是调查核实权缺少强制性保障机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依赖于国家强制力,没有强制力来保障的法律缺乏约束力。目前,调查核实权最广为诟病的问题便是缺少强制性保障机制,如果没有强制性保障机制来配合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想让行政机关积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取证,未免过于乐观。

河南周口公益诉讼律师(郑州公益律师事务所)

三是调查核实权的主体力量薄弱,办案条件有局限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处于发展起步阶段,检察机关是在实践中进行摸索,长期以来,重刑事轻民行的现象客观存在。此外,同一个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行为,权力交织,错综复杂,在这些行政行为中找出违法问题并确定其主体,需要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水准,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考验很大。

三、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完善路径

一是整合司法机关内部文件并完善立法。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面临着立法上的缺失,应当整合现有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基于此,要先整合司法机关内部有关文件,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的方式,构建完整的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体系,明确授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

二是强化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强制性。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核实权遇到阻碍,无权采取强制措施以继续调查取证,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二次伤害”。例如,可以效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不履行协助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义务的惩戒措施。但就目前来讲,虽然《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求助路径,但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行使仍缺乏刚性保障措施。

三是优化检察机关办案能力和办案条件。检察机关应当强化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建设,可通过在检察系统内部选拔优秀人才加入行政公益诉讼部门,或通过选调等方式从高等院校等单位招录优秀人才。由于行政公益诉讼涉及领域广且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如通过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来举办培训讲座,提升检察队伍的知识储备量。(作者单位:上蔡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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