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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民事权利包括哪些
- 2、民事权利的种类
- 3、民事权利包括什么和什么
民事权利包括哪些
法律解析:
(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分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支配权的特点主要在于: 第一,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其利益需要,如房屋所有人可以直接占有使用房屋; 第二,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请求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不能直接取得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间接取得。请求权是由一定的基础权利派生的权利。如出卖人请求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是基于其债权产生的,所有人在其财物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有请求占有人返还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即为绝对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须借助义务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相对权是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指两项在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如一债权人享有担保权,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为主权利,其享有的担保权就是从权利。 (5)原权与救济权 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还房屋的权利属于救济权,甲对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属于原权。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非专属权,是指具有移转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民事权利的种类
民事权利的种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条)。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
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P12
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
其特点是:
(1)客体是特定的;
(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
(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
(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
(2)具有非公示性;
(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而且,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民法通则》第138条、《民通意见》第173条)。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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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抗辩权的特征:
① 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② 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③ 抗辩权为私权,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④ 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2)根据不同的标准,抗辩权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②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
注意: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而非否认对方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存在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在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故而,在权利已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如甲欠乙1万元,一年后甲已偿还,后乙又要求甲再给付1万元,甲予以拒绝,否认自已欠乙1万元的债务。这在性质上可称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
4.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否则虽然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法律关系不会发生任何变动。形成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故对相对人的影响甚大,只有及时行使才能使法律关系尽快明确,为此需要在法律上规定除斥期间。依此期间,权利人逾期不行使将导致权利的消灭。如果法律规定了该期间,即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没有规定的,依当人的约定期间;无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即告消灭(《合同法》第95条)。
形成权的行使还要遵循两条规则:一是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见《合同法》第99条第2款),二是一经行使不得撤销。因为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对方即生效,故无所谓撤销。但在到达对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故自然可以撤回。
(1)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① 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 单方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消);
③ 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④ 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 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95条)。
(2)形成权的分类:
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形成诉权;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合同保全中的撤消之诉、可撤消的婚姻)与非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的撤消权、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和法定撤消权、违约合同解除权)
民事权利的本质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 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 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法律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 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
第一,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正当行使和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民事权利包括什么和什么
民事权利包括内容如下:
1、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个人信息、婚姻家庭关系等;
2、其他民事主体,如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名称权利,名誉权利,荣誉权利,财产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这种自由,可以是自主决定的积极自由,如形成权。可以是免受侵扰的消极自由,如人格权。也可以二者兼具,如物权。
民事权利分类有以下几点:
1、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5、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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