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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

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9-28 18:00:11 浏览20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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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法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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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庭冲突无法避免,能否有权要求延期开庭,引发热议。

对于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冲突,能否申请延期开庭,能否不出庭,实践中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部分法院认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冲突不构成延期开庭审理的正当理由,自然也不构成当事人不出庭的正当理由。法院未予准许其延期开庭申请并无不当,当事人构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判。 【案件索引】 (2018)最高法民申5398号

另一部分法院认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冲突可以构成延期开庭审理的正当理由,当事人可以因开庭时间冲突不出庭。【 (2017)豫行再52号】

其实,当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此早有规定:

《民事诉讼法》1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发文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2015〕16号

……

三、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律师带助理出庭的,应当准许。

……

九、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要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缴费、查询、阅卷、申请保全、提交代理词、开庭排期、文书送达等功能。有条件的法院要为参加庭审的律师提供休息场所,配备桌椅、饮水及其他必要设施。

综上所述,开庭时间冲突属于律师执业中无法避免的情形,辩护律师因开庭时间冲突向法院提出调期申请,并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出于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考虑,法院应同意辩护律师的调期申请。

▶▶如何解决开庭冲突?

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

2022年1月份,江苏高院对全省法院办案系统升级,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对接,现已支持全国范围内律师排期冲突提示法官(书记员)功能。

据了解,以下五种情况可判断为”排期冲突“:

(1)开庭时间段重叠;

(2)网上开庭和线下开庭,开庭时间段相差30分钟以内;

(3)均为线下开庭时,同一法院不同开庭地点,开庭时间段相差30分钟以内;

(4)均为线下开庭时,同一省份不同法院,开庭时间段相差4小时以内;

(5)均为线下开庭时,不同省份的法院,开庭时间段相差24小时以内的。

▶▶法院支持延期的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由于林某某等31人的代理律师藏某某并未在下发传票之前向法院送达律师函和委托代理手续,法院客观上无法通知律师到庭应诉,此时法院仅向一审原告及被告下发传票并无过错。但是,由于通知开庭至开庭期间仅5天时间,而藏某某律师在此前已经接受林某某等31人的委托,其也确实面临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冲突的情况,这是律师无法避免、不能克服的,此时律师要求延期开庭、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具有正当理由。一审以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的理由按撤诉处理,属司法裁量不当,应予纠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豫行再52号

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林某某,住河南省漯河市。

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杨某某,住河南省漯河市。

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荆某友,住河南省漯河市。

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荆某华,住河南省漯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卢某某等27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向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润儿,该省省长。

再审申请人林某某等31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豫行申383号行政裁定,裁定由本院提审此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某某等31人请求撤销河南省人民政府针对其所作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但林某某等31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一审裁定: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某某等31人负担。

林某某等31人不服该一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及其委托律师在一审开庭前就开庭时间发生冲突事宜与办案法官进行多次沟通,且提供有效合法证明文件,不构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本案一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河南省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再审查明,林某某等31人于2016年1月21日提起本案诉讼,其在2015年8月16日与藏某某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8月24日填发将于同年9月1日开庭的传票,林某某等31人于同年8月25日收到该传票。林某某等31人的委托代理人藏某某分别于2016年8月25日、26日出具律师公函。藏某某在2016年9月1日需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庭应诉。林某某等31人的诉讼代表人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藏某某先后于2016年8月25日至9月1日,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电话、微信、传真等方式沟通,反映其律师存在开庭冲突、不能到庭的情况,要求延期开庭。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开庭传票、电话录音、传真复印件、微信截屏、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由于林某某等31人的代理律师藏某某并未在下发传票之前向法院送达律师函和委托代理手续,法院客观上无法通知律师到庭应诉,此时法院仅向一审原告及被告下发传票并无过错。但是,由于通知开庭至开庭期间仅5天时间,而藏某某律师在此前已经接受林某某等31人的委托,其也确实面临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冲突的情况,这是律师无法避免、不能克服的,此时律师要求延期开庭、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具有正当理由。一审以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的理由按撤诉处理,属司法裁量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60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松

审 判 员  张万里

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玄晟颐

▶▶法院拒绝延期的案例: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是否延期开庭具有决定权,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也可以不延期开庭。法院在开庭三日前未就俊申公司提出的延期开庭申请作出回复,视为不同意延期开庭,被告拒不到庭,法院予以缺席判决,不构成程序违法。

【案件索引】 (2018)最高法民申5398号

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符合该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这表明人民法院对是否延期开庭具有决定权,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也可以不延期开庭。

一审法院在本案开庭传票中确定的开庭时间与俊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另案开庭时间冲突,不必然导致俊申公司不能参加本案诉讼,该公司可以委托公司职员或者更换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在开庭三日前未就俊申公司提出的延期开庭申请作出回复,视为不同意延期开庭,则俊申公司应当按时到庭,而该公司拒不到庭,一审予以缺席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不构成程序违法。本案二审中,俊申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充分行使了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二审法院根据双方举证进行了证据认证和事实查明,未剥夺俊申公司的诉讼权利。据此,俊申公司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对本案二审判决启动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诉讼代理人如何应对开庭冲突问题?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周念军律师团队根据多年工作经验,总结了一些有益的方法,供诉讼代理人参考:

1、主动联系,避免冲突

建议各位同行梳理受托案件的进展,预估重要案件可能开庭的日期并主动与法院、仲裁机构取得联系,了解可能的开庭安排;主动联系时,还可以申请法院、仲裁机构在确定开庭时间时与律师沟通,征求律师意见,这样就更能化被动为主动,最大限度的避免时间冲突。

2、明确引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曾于2015年9月16日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该规定为律师以开庭时间冲突为由申请变更开庭时间,提供了依据,律师申请变更开庭时间之时,应明确引用。当然,如果是民商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是最为基本的依据,更应引用。法院、仲裁机构更愿意接受有着相应依据的申请,这也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征。

3、实事求是,提供详细资料

为了提高申请的成功率,建议除了提交书面的申请书外,还要提供在先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传票、快递记录和该案的授权委托书。如有可能的话,请律师所核实后在申请书上加盖印章,注明所述的情况属实。但切记要实事求是,不能借用其他律师同事的开庭传票作为借口,这有违诚实信用的律师职业道德。

4、相互理解,适时作出承诺

在起草申请时,除简单描述开庭时间冲突之外,应明确说明没有拖延案件审理之意,亦可以案情复杂而又距开庭时间太短故而无法更换其他委托诉讼代理人,另一委托代理人对案情并不了解等作为理由。有必要时可承诺如本次改期获得同意的,改期后的时间再有冲突的,不再申请改期。如此申请,体现的是对各自工作的相互理解,而非故意为之,相信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机构都能够予以理解,从而批准律师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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