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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保险律师(郑州保险律师排名)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9-29 08:00:09 浏览20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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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是一种影响众多人郑州保险律师的常见疾病,对患者的生活和健康造成郑州保险律师了严重影响。然而,当一位患者试图通过保险索赔来应对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时,保险公司却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本案就是一个患有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的患者为郑州保险律师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赢得了胜诉的结果。

患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保险公司拒付轻症保险金

2021年9月,叶文(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轻度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

2022年6月,叶文因“夜间打鼾、憋气、呼吸困难20天”到医院就诊,经8天住院对症治疗,被诊断为“1、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2、肺气肿;3、肺结节病;4、心律失常”;依保险合同约定“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为轻度疾病,保险公司应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并豁免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之后叶问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其患病情况未达到条款约定的赔付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未达理赔标准,隐瞒自身健康状况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叶文作为投保人具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义务,否则被告有权不予赔付保险,并且叶文本身就是保险从业人员,对此应有清楚认知。而其在投保后不到九个月即在医院诊断出多种呼吸系统和肺部疾病,因此被告有理由认定原告叶文在投保时已经对自身呼吸系统健康问题有明确的知晓,但在投保时隐瞒自身健康状况。因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有权不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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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理赔条件,法院判赔

法院认为,被告辩称原告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但被告保险公司在原告投保时未对原告进行体检,也未调取查询原告有无病史,且被告完全有能力在原告投保时进行调查,看原告是否符合投保条件,故对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同意给付保险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虽是保险从业人员,但并未有规定保险从业人员不可以购买人身保险,疾病也不因其系保险从业人员就可以避免。

本案原告被诊断出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并住院治疗,其睡眠监测报告显示:AHI=51.7;血氧饱和度为平均:77%,符合合同约定的AHI>30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的要求,属于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应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轻度疾病保险金9万元(30万×30%)并豁免后期保费。

本文转自“理赔帮”公众号或官网,理赔帮汇聚1000+律师、保险理赔维权专家,在这里您可得到免费的保险理赔维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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