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南阳土地纠纷律师所

河南南阳土地纠纷律师所(南阳土地确权办公室电话号码是多少)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0-06 04:54:08 浏览140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合规要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河南南阳土地纠纷律师所,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河南南阳土地纠纷律师所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河南南阳土地纠纷律师所,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合规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河南南阳土地纠纷律师所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基本案情

2005年原市国土房管理局根据海珠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执字第 4004 号-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广州市天河区富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国用(2005)第10073号),并于2006年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2006〕第283号),同意广州市天河区富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使用天河区广汕公路南三宝墟龙火峙地段、面积为 4507 平方米土地,约定的动工日期为 2007 年 2 月。2021 年 9 月 17 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闲置土地认定书》(穗规划资源闲认〔2021〕13号)认定该项目用地为闲置土地。

鉴于该地块闲置存在军事管制(空军限高)、企业自身原因, 其中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累计超过 1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六十三)条,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决定:

一、按照上述闲置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共 46.8807万元(肆拾陆万捌仟捌佰零柒元整)。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持决定书与税务部门开具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未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 1‰的滞纳金。

河南南阳土地纠纷律师所(南阳土地确权办公室电话号码是多少)

二、延长本地块动工开发期限1年。在缴清土地闲置费后,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土地资源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河南南阳土地纠纷律师所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要求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当前工业化和城市化推进的过程中,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尤显突出,而闲置土地造成的供求不平衡是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没有按要求或按约定开发建设土地,那么该土地可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旦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则面临着被收取土地闲置费甚至土地被无偿收回的严峻风险。

素材来源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穗规划资源闲处〔2022〕6 号)

日期:2022年06月20日

本文作者:张健,文丰房地产业务部专职律师,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执业专长:房地产建筑法律事务、投融资法律事务。

张健律师执业期间先后为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洲海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万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融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参与处理某商业地产项目群体性纠纷案件、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讼法律纠纷案件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房地产法律实务及民商事法律实务经验。

编辑 | 于杰

群贤毕至

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