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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卢氏县刑事律师

河南卢氏县刑事律师(河南卢氏县刑事律师名单)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0-07 08:36:06 浏览19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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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讯(特约记者晓雷)近日媒体报道“河南一农民挖3株兰草被判3缓3”的新闻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据称,农民秦某挖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但国家林业局却表示,蕙兰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记者注意到,河南卢氏检察院提到“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国家林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蕙兰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河南卢氏县刑事律师(河南卢氏县刑事律师名单)

  国家林业局澄清“蕙兰”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那么司法鉴定为何将“蕙兰”鉴定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依据是什么?昨日,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阴三军说河南卢氏县刑事律师:“我们所谓的鉴定,只是对物种进行鉴定,鉴定它是‘蕙兰’,具体怎么样认定是法院和办案机关的问题”,阴三军主任说,鉴定中心只负责物种的鉴定,而是否属于重点保护植物,不在其鉴定工作范围,而是由办案单位来认定。

  疑问1

法院判案的依据是什么?

4月21日,河南卢氏县法院针对该案,回应称,正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案情,并表示,将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依法妥善处理。

   鉴定中心仅鉴定物种,是否属于重点保护植物由办案机关认定?记者从当地法院了解到,其判决依据是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一个规定并结合世界公约。当地所说的依据是2003年11月12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河南卢氏县刑事律师他植物”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珍稀植物”,河南出台的规定称,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植物……。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附录中列了兰科所有种。

  疑问2

国际公约国内是否适用?

能不能用国际贸易公约惩罚国内公民?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2014年在京举行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一些代表委员就建议“明确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当时此话题对“应不应该有统一的规定”也引起了争论。而值得注意的是,1989年其实施《环境保护法》中第46条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而中国加入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其中就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但是,记者发现,2015年施行的经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而修订后的第46条却没有提到“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附则上记者也没有找到。

  >>律师观点地方司法部门无权出台司法解释性文件

  【】华商报记者 刘苗

   昨日,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本只针对珍贵树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其明确了“珍贵树木”的定义,即“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将第344条的对象扩展为“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后,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其此前的解释应继续适用。既然目前蕙兰并未列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那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采伐蕙兰不应被定罪。

   华商报记者查阅公开报道发现,早在2007年,卢氏县法院就曾开全国先河,判决了不少私采、贩卖兰花的案件。当时判决依据是2003年2月13日起生效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毛立新向华商报记者表示,国际公约在中国的法律效力问题比较复杂,一方面,只要是中国政府签署批准的国际公约,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河南卢氏县刑事律师;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国际公约不能直接作为执法和司法依据。原则上讲,国际公约在我国的贯彻落实必须通过转化为国内法才能生效。也就是说,当国际公约和现有国内法律不一致时,在案件审理裁判时应以国内法律规定为准。具体到此案中,采伐蕙兰能否定罪,依据只能是《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而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是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行使相关行为,不符合国际贸易公约适用基础。不得在我国法律无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定罪。 记者从当地法院了解到,此案判决依据是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一个规定并结合世界公约。地方司法部门能否出台司法解释性文件,并以此作为裁判依据吗? 毛立新表示,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司法解释权只赋予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因此,河南司法部门并没有做出司法解释的权力,其出台的解释性文件只能作为参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从目前公布的内容看,该文件对刑法相关罪名做了扩大解释,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产生冲突,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赵良善表示,法院的判决依据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只能作为参照。地方性解释文件不得作为审判依据。更何况,地方性解释不能采取扩大解释及超越解释,我国刑法并未规定,而地方性解释强行将其解释,不符合法律解释原则。 记者查阅公开报道发现,2012年,最高法院和最高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地方司法机关以后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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