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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怎么写)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25 07:45:08 浏览26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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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劳动法中劳动争议案件标准工时应该是怎样计算的

标准工时工资:即对在实现规定的标准时间内完成的工作给予额外工资的激励计划。组织确定完成某个任务的标准时间,比如在一定时间内装上汽车引擎。如果机师在标准时间内完成这项工作,就能得到相当于工作满标准时间的工资。假定装上一个引擎的时间是两小时。如果机械式用了一个半小时完成这项工作,那么相当于此机师一个半小时赚了两个小时的工资。标准工时制很大程度上与计件工资相似。他们鼓励员工尽快完成工作而并不一定看中工作质量。标准时间的计算方法:标准时间=正常时间+(正常时间×宽放百分数)=正常时间×(1+宽放率)知识延伸:认识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这一制度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显然在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如何看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但是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因此,虽然这在四个小时内用人单位不须 向员工支付 加班工资,但这只能作为特殊或偶然的情况对待,用人单位不应将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作为计 算加班工资 的基础,如果这样做了,劳动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执行。

劳动法工作时间案例分析

1.企业决定加班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如果企业未经劳动者同意则决定加班属于强迫劳动。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

(只有四种情况员工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

2.不成立。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给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该企业延长工作时间虽未超过法定周工作时数,但却超过标准工作日时间长度,因此企业应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如何理解和认定

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如何理解和认定?

一、法律位阶的比较

《劳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1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则是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于 1995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发布,自1995年5月1日实施。

不难看出,从时间上看,《劳动法》于1995年元旦开始实施,《规定》于1995年5月1日实施,倘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标准,自然应当《规定》有限适用,但需要注意的是,从颁布机关上看,《劳动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颁布,属于普通法律,而后者则是由国务院发布,属于行政法规,显然《劳动法》的法律位阶更高,其法律效力自然是高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两者之间既不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所以,《规定》并不能构成对《劳动法》的修改,严格的讲,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理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即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二、国务院和劳动部的`相关意见

在对《规定》修改后,国务院也向社会公众进行了相关问题的解答。国务院认为,企业应当采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于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和《规定》保证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1]需要注意的是,在《规定》生效之前,采用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仍然可以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但在《规定》生效后,所有企业一律应当按每周40个小时为基础计算。[2]

同样,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对劳动者工作时间这一问题予以了回应。劳动部认为,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问题,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和《规定》实行每周40个小时的工时制度,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3]同时,劳动部还认为,《规定》是国务院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做出的进一步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4]

三、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综上所述,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劳动法》和《规定》之间确实存在着冲突和矛盾,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更多采用《规定》中的作法,这一点在很多判决中也得到了体现,如在上海市(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499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就明确认为,我国的劳动法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而这种类似的表述普遍见于其他法院判决书中。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尽管《劳动法》在工作时间的限制上低于《规定》,但随着我国劳动法法规的逐步完善,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已经限定在40个小时以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方案,否则就必须做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即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而劳动者在面对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也可据此主张自身权利。

最后想说的是,《规定》突破了《劳动法》的规定,将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缩短至40个小时,不可否认这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一个进步。理论上来讲,《规定》缩小了《劳动法》在工作时间上的外延,也算符合《劳动法》的要求。但从严格意义上来看,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也不能算作违法,毕竟《规定》是无权去修改《劳动法》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部门及早修改相关法律,完善劳动法法规,保障法律法规的延续性和统一性,从而从根本上避免类似的矛盾情况发生。

[1]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 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3]问: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答: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不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加班时间是怎么算的

1、应当相等一致。即每周40小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2、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从劳动部的解释可知,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一定的周期来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所以,只有在整个计算周期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部分,才能作为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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