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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25 12:00:13 浏览28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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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

根据2011年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11种三级案由明确使用了“确认”一词,分别是;

1、第32项物权确认纠纷。

2、第67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第127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

4、第153项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5、第228项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6、第242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7、第274项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8、第279项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9、第286项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10、第332项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11、第402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扩展资料

司法实践中的确认之诉:

第一,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确认。除了导致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行为外,其他法律行为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关系或权利,原本不应成为确认之诉的对象,但我国立法和司法中都存在直接确认法律行为效力的情形。

第二,对法律行为构造要素效力的确认。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通常由若干构造要素组成,当这些要素完全具备时,特定的法律效果才会产生。

第三,对特殊权利的确认。除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对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等权利的确认外,司法实践也允许对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予以确认。

第四,对知识产权以外其他权利的不侵权的确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不侵权诉讼限定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绝大多数不侵权诉讼的实务操作遵循了这一规定。但是,也有个别案件侵犯的并非知识产权,依然得到了法院的审理。最典型的是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商业秘密并不属于传统知识产权的范围,在普通法国家甚至直接被认定为一种财产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确认之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确认之诉与停止侵权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是不可以的。

这是两个不同的案件,是不可以合并的,除非被告人是同一个人才可以合并处理的。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进行合并的。确认之诉指的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确认之诉的范围是什么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确认之诉的范围是:

1、当事人适格。(1)当事人适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2)当事人适格,亦可分为原告适格和被告适格等等。

2、确认利益。确认之诉是民事诉讼的一种。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

确认之诉有两个主要特点:

第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第二,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 诉讼 。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我国对确认之诉没有专门的条款规定,其有关起诉的内容包含在起诉条件的内容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 二、主要特点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二)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 (三)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在其与判决效的关系中,除了既判力这一点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两者都可以说是相同的。消极确认之诉中的"确认金钱 债务 不存在之诉"可以被理解为"要求支付金钱之给付之诉"的相反形态,在这种类型的确认诉讼中存在着一种 债务人 强制 债权人 进行起诉的机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考虑。 三、诉的三种类型 从民事诉讼法的理论而言,诉可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类。所谓的确认之诉是指诉的目的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是指请求法院变更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诉讼。 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人民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要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确认之诉不具有执行性。从其定义、特点分析,给付之诉对确认之诉具有包容性,给付之诉中有可能包含确认之诉的内容;确权诉讼意在快速分配债权,可执行性是必然的要求,从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来看,确认之诉因不具执行性不能实现确权诉讼的目的,因此,确权诉讼是给付之诉的前提。在独立的确认之诉中,确认之诉具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预决作用,有时还能引起给付之诉或变更之诉的发生。

什么是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特征有哪些?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权利双方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其他的管辖权问题和其他民事诉讼案件一样。

确认协议有效的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这样的法律事实可以表现为物权、债权,当然也包括确认合同解除、合同无效等法律关系状态。以下为一则确认房产使用权的起诉状范本,严格来讲,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房产使用权并非物权而系债权,诉讼请求中当根据合同约定明确界定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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