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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郑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新乡取保候审律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0-11 00:54:07 浏览17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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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郑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省×市×区,系犯罪嫌疑人于×之女,电话:×

  申 请 事 项

  请求依法对被羁押于×看守所郑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的涉嫌寻衅滋事罪嫌疑人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办案机关×市公安局×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事 实 与 理 由

  犯罪嫌疑人于×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法到北京寻找正义,2017年6月22日,在北京寻找正义的于×被当地维稳人员从北京接回,次日被×市警方刑事拘留,罪名是寻衅滋事罪。2017年7月7日,家属接到通知称,于×已被×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在×看守所。

  一、于×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上文所述,犯罪嫌疑人于×因土地承包问题得不到解决而到北京讨要说法,于×的上访问题并非无理取闹,是因为×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迟迟得不到执行,才导致于×赴京寻找正义。截至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于×先后三次到北京寻找正义。

  于×是位年届六旬的老妪,在北京寻找正义的于×虽然到中南海附近散步,但并没有过激行为,也没有做出《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郑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年届六旬的于×为了自己的事情焦虑万分,哪来的心情寻衅滋事郑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二、犯罪嫌疑人于×没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嫌疑人于×本是一名农村老妪,因为土地被强占问题赴京寻找正义,也仅仅是因为于×多次到北京才导致其身陷囹圄的厄运,显而易见的是于×本身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性。因此,于×的情况符合郑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应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郑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新乡取保候审律师)

  另外,很明显于×是因为到北京寻找正义才导致身陷囹圄,自从党的18大以来,国家正在努力提倡依法治国构建和谐和谐社会法治中国,中央政法委还专门出台规定严禁打击报复信访人。检察机关应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其中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正是检察院的监督范围。

  三、即使犯罪嫌疑人于×的行为构成犯罪,没有羁押的必要性

  即使真的有罪,于×的犯罪量刑充其量不超过一年,结合于×上访并非无理取闹,于×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7条、18条之规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希望检察机关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法立案,并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四、犯罪嫌疑人体弱多病久关恐出人命 申请人将保证其不再上访

  于×年逾六十,由于土地被强占问题一直郁郁不可终日,由于长期悲愤,导致其身体状况一直不佳,多年来体弱多病(有病历为证)。

  为此,申请人再次希望×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法立案,并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申请人将保证犯罪嫌疑人于×被变更强制措施之后不再到北京上访,更不会给普×区、×市、×省找任何麻烦,希望重视。

  魏源律师点评: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仅因为在相对敏感区域逗留,就被刑拘、逮捕。本案疑似维稳案件,公安机关拒绝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本人作为撰写了并要求疑犯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从案件起因、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体弱多病等方面出发论述了当事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无须继续羁押,建议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后建议办案部门变更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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