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建于90年代,囿于当年郑州加装电梯纠纷律师的规划和设计,虽然楼层高达7层,但均没有建有电梯,对于很多老人小孩来说均十分不方便。刚好当地政府鼓励老旧小区改造,对于加装电梯的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经小区业主讨论并征集意见后,绝大多数业主均表决同意加装外挂电梯。具体的建设开支由政府、业主以及筹集的社会赞助资金共担。虽然对于加装电梯的便民事绝大多数业主均支持同意,但个别业主认为自己不需要用到电梯,于是拒绝出资。更有底层的业主认为加装外挂电梯影响了其屋内的采光,侵占了其公共区间,进而阻挠施工。
那么是不是不使用电梯就可以不用出资,甚至可以阻挠施工呢郑州加装电梯纠纷律师?
答郑州加装电梯纠纷律师:不可以。
因为业主对于自己房屋以外的公共部分,虽然享有权利,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不能够以放弃权利为由,比如说不使用、享受等,去躲避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民法典》第273条第一款明确郑州加装电梯纠纷律师: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有人会问,为什么我就要承担比如说出资的这种义务呢?
因为《民法典》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首先明确: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除了自己专有的房子那部分以外,对于我们所谓的公共面积部分是应当共同享有和共同管理的。
那么具体而言如何共同管理呢?
《民法典》第278条明确,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加装外挂电梯即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适用“双2/3+双3/4”的表决权规则,只要表决通过,即对全体业主生效,进而产生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当前,国家支持各地进行老旧小区改造,并出台了各种配套措施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明确,对于改造资金的居民出资部分“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鼓励居民通过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支持改造。”
又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年)中也支持小区居民加装电梯,其中明确了直接出资、让渡小区公共收益(如停车、户外广告)、提取公积金等居民出资方式,并且要求“对于集资加装电梯的居民,各区政府根据实际可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
另外,各地政府还设有不同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补助标准,比如杭州市对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的国有土地上的四层(含)以上的非单一产权的老旧小区住宅,补助为20万元/台,惠州的标准是5万元/台,每个地方的标准不一,有需要的可以自行咨询。
当然,无论国家和政府对于加装电梯的补助力度如何之大,总会有住户以各种理由不同意施工或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不算少数且具有一定代表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就发布了第二批9起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了“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的专题案例,我们来看下基本案情:
某老旧小区业主打算加装电梯。经业主讨论后,绝大多数业主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占比和其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均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该小区业主的申请,有关部门于2020年10月22日对该小区加装电梯进行了批前公示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6月,该小区加装的电梯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2单元102号房的业主方某某、黄某某以建设电梯未有效公示,建设电梯造成其住宅的通风、采光、日照、隐私等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某、陈某某等人停止使用电梯、拆除电梯设施、恢复原状,并向其赔偿损失10万元。
人民法院认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广大群众的出行方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即便加装电梯确实给低层住户的居住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但在整体上不妨碍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的情况下,低层住户对小区加装电梯的行为,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故判决驳回方某某、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对于小区加装电梯的问题,当前人民法院明确给底层住户予以适度容忍义务,只要没有过份损害底层住户的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那么就应当履行相应的配合与支持的义务。
崇德修睦、包容互让是我们所向往的理想邻里关系,而法律只是维护权益的最后一道关口,在实践中,也有很多小区通过底层住户免予出资,甚至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等方式,实现了外挂电梯的顺利施工,维护了良好的社区和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