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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律师郑州

单律师郑州(郑州律师排名第一)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0-18 01:00:08 浏览17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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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卖淫小姐供述和转账记录,没有其单律师郑州他证据的,且违法嫌疑人能够给出合乎情理之解释,支付款项属于真伪不明的待证状态,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公安机关抓嫖方法

第一部分单律师郑州:公安机关抓嫖方法概述

目前,公安机关抓嫖,百分之九十都是来源于与本次嫖娼有直接关联的组织卖淫场所被查封、容留卖淫人员、介绍卖淫人员或者直接是卖淫人员被抓获后,公安机关通过调取涉黄场所收款记录、会员开卡消费记录,容留卖淫人员、介绍卖淫人员或者直接卖淫人员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线索对涉嫌嫖娼人员进行倒查。

成功查处相关证据后,公安机关在查获众多卖淫信息的同时,会对管理人员、中间介绍人员和直接卖淫人员进行口供固定。根据关联人员供述锁定单次卖淫金额区间,再通过对卖淫场所收款记录、中间介绍人收款记录、卖淫女收款记录的交易对象信息调取,确定该笔账目的交易对象,从而成功锁定违法嫌疑人。最后通过付款人付款时使用的移动支付实名信息查询到实际付款人的身份信息和电话号码,从而通知涉嫌嫖娼人员到案配合调查。

调查清楚后,公安机关便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如前面展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一样,公安机关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交易账单,再根据数据分析,核查出支付方的手机号码、身份信息,发现交易方具有嫖娼嫌疑,进而传唤到案,进行查处。

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也是诸多网友在嫖娼几个月后都可能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电话的根本原因,因为在移动支付时代,你的所有支付记录都是可以追踪的。一旦公安机关通过其他证据证实你曾经支付的某笔移动支付可能存在违法犯罪嫌疑,就可以立即通过该笔转账记录查询到你的身份,进而实行传唤,调查,处罚。

事后传唤违法行为人之目的

第二部分:事后传唤违法行为人之目的

公安机关肩负维持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之目的。因此,经自我侦查,或经人举报发现犯罪线索都必须出警侦查。有鉴于此,在工作中如果经查实部分场所存在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势必坚决取缔,并追究组织者、管理者刑事责任;如果经查实部分公民存在容留卖淫、介绍卖淫或者卖淫行为,也势必会对容留卖淫者、介绍卖淫者进行刑事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对卖淫方进行行政处罚。

但不管是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都需要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在组织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等涉黄案件中,公安机关除了要搜集涉案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及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之外,为了达到证据闭环,必须也要有嫖客证词,以证明嫖客经人介绍或自行前往某场所与某人发生性关系。具体见下图所示判决书“本院查明”部分:

在该份判决书中,被告人高某分别收取王某二人民币2598元,收取陈某二人民币2398元,收取王某人民币2598元,收取赵某2598元,收取曹某1700元,分别让上述人员至龙江里公寓与某人发生关系。根据判决书可知,该份判决书中的嫖客王某二、陈某二、王某和赵某就是被时候抓获,其被传唤到案就是为了证实被告人高某的组织卖淫或者介绍卖淫行为;而根据判决书描述可知嫖客赵某是被现场抓获。很显然,嫖客王某二、陈某二、王某和赵某等事后被传唤肯定都是因为分别向高某支付了嫖资。

因此,公安机关事后传唤嫖客到案,其目的之一在于行政处罚,其二在于在组织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等涉黄案件中作为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存在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

第三部分:仅有卖淫小姐口供和转账记录,是否可以认定嫖娼

仅有卖淫小姐口供和转账记录,是否可以认定嫖娼的问题,归根结底是证据体系证明力问题。

根据本人了解的公安机关执法实践经验以及行政诉讼判决结果来看,认定嫖娼事实存在必须建立在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是否能够确实证明违法行为人实施了嫖娼行为。据此,一一分析,仅有卖淫小姐口供和转账记录,是否已经达到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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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单纯的转账记录仅能证实双方存在金钱往来,卖淫小姐的单方供述仅系其本人体系回忆或者根据收款金额予以推测。因此,在没有聊天记录、违法嫌疑人本人供述等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情况下,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该转账系嫖资,也就不能单独通过转账记录证明存在嫖娼行为。

理由很简单,虽然有转账记录,也有收款的卖淫小姐对该笔款项性质的指认,但只有违法嫌疑人本人供述尚未与卖淫小姐指认一致,且违法嫌疑人能给出合乎常理的解释,那么该待证事项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只能依靠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进一步查明真伪。

正因如此,公安机关破获组织、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或卖淫案件后,公安机关获取了转账记录后就需要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警局,进行讯问,希望自认其行,形成完整证据链。

从实践的来看也是如此,大量案发的嫖客被事后处罚,最重要的是从未接触过法律,在遭受传唤后在某种高压状态下,如实陈述了相关事实,自愿受罚了。

根据本律师之经验,百分之九十仅有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证据的嫖客经传唤后被处罚的都是在传唤过程中对其嫖娼行为供认不讳的,说白了,形成了自认,自愿接受处罚。当然这种自认和自愿多少带有对公安机关威严的恐惧。而诸多公务人员,因为退无可退(一旦查实,会被开除公职),只能视死如归,坚持不认,并给出合理解释,最终云淡风清。

举个例子吧:

例:公安机关接到嫖娼卖淫的举报后,抓获了某卖淫女,提取卖淫女的移动支付账单,对卖淫女进行询问,得出该卖淫女微信或者支付宝某固定区间金额的收入基本都属于卖淫所得,其卖淫场所都在固定位置。

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根据上述有限信息得以推断嫖娼的全过程:根据支付记录确定嫖娼大致时间和价格,根据卖淫女的供述确定嫖娼地点和服务项目。随后,调取违法嫌疑人身份信息,通知前来配合调查。

如此,公安对卖淫女供述信息的利用,再将上述信息打包成卖淫女对嫖客的指认,再辅之公安机关司空见惯的讯问(不可避免可能存在咄咄逼人、威胁、引诱),从而让嫖娼者最终如实供述,自认其罪,主动承认。如下图所示,百分之九十都一样,自认其行,甘愿受罚:

就这样完成了仅通过转账记录对嫖娼事实的调查以及最终的行政处罚。

看罢这里,可以想象一下,在进入公安局后,面对三五个身着公安制服,且可能存在诱供的办案机关,是否还觉得能撑得住?

如果可以,那么一切就还有机会。

其实,如前所述,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对于证据具有合理解释,可以自圆其说,就无须害怕,再举例:

举例:A向B转账支付1000元,后经公安机关查实B为卖淫女,对A进行传讯,要求对该1000元是否是嫖资作出合理说明(实践中Police也许一开始就说这是嫖资,且一并告知你时间、地点、价格,让你误以为公安什么都知道了)。这时候,如果自认,也就坐实了嫖娼至罪愆。但如果你没有做,例如见了网友,相约给她送化妆品,最后没买,就给她1000元,以示歉意,让她自己买。这不犯罪吧?

如上所述,正常的社交活动就不是犯罪了。

所以,只要确实没有该行为,能对转账记录给出合理解释,那么就平安无事,就大大方方配合调查即可,即使面对循循善诱,也要守口如瓶,前后供述一致,如实阐述,必然守得云开见月明。

总而言之,就是公安机关仅有小姐口供和转账记录的情况下,违法嫌疑人本人陈述与小姐供述并不一致,且能给出合乎情理的解释,那么该笔款项就处于真伪不明的待证状态,就不能达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明标准。

当然,对于存在其他证据,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依然拒不陈述、企图蒙混过关的想法往往是行不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卖淫嫖娼案件中还是体现得较为明显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卖淫嫖娼终究是一种违法行为,切勿有任何侥幸心理。一旦坐实,身处公务员、事业编或者国企单位的你,可能随时都面临着下岗,代价巨大,即使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能考取公务员,不能从事律师等需要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任何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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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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