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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扩展资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对挖掘机的质量要求标准是什么
【编者按】液压挖掘机在中国是近几年工程机械行业设备中发展最快的机种,为了更好的规范该产品的设计、工艺、生产、试验、安全等要求,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评估,由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挖掘机分会负责组织制定、修订的新的挖掘机国家标准(初稿)已经完成,新制定的标准涉及到所有主机企业和专业化配套企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之中,本次《大全》全文转登,以广而告之有关企业,请慎审效之。
新挖掘机国家标准(初稿)
液压挖掘机
中国挖掘机行业首部《质保规定》开始实施
备受关注的《中国挖掘机行业挖掘机产品质量保证规定》在经过4次会议、征求了各方专家、用户以及包括20多家主要挖掘机制造企业等的意见后,在维护国内挖掘机消费者利益上形成共识,并从今天起正式实施。
《中国挖掘机行业挖掘机产品质量保证规定》
为正确维护消费者(需方)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在中国从事挖掘机整机制造的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挖掘机产品必须遵守本质量保证规定。
一、质量保证期内实施免费的定期检查和指导保养制度
1、挖掘机生产企业或授权的代理商(供方)在质量保证期内为需方免费提供三次以上的挖掘机定期检查并指导需方进行例行的保养和维护。
2、需方对供方实施免费的定期检查和指导保养制度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为供方提供挖掘机真实的作业时间、工作地点和必要的停机保养时间。
3、由于缺乏正常的维护保养工作而引起挖掘机故障的,其损失由过错方负责。
二、质量保证期
供方必须为需方提供不少于一年或2000h(对于工作质量小于等于13t的挖掘机为1500h)的质量保证期。产品质量保证期的确认方法为:供方向第一位最终需方交货之日起,挖掘机的实际运转时间达到2000h(对于工作质量小于等于13t的挖掘机为1500h)或一年,这两种情况中以先达到的时间为准。供方事先向需方申明的特价产品(包括二手挖掘机)不受此限。当挖掘机安装非标准配置的特殊装置(如液压锤)时,质量保证期也不受此限,由合同另行约定。
三、质量保证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限内,构成挖掘机的任何零部件如果在设计制造上出现缺陷,供方有义务对有缺陷的零部件进行免费修复或更换。需方有义务给予必要的配合。供方有权回收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在挖掘机使用过程中需方有日常检查、故障通报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故障扩大的责任。
四、在质量保证期内,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保证范围:
1、由于事故、使用或保管不当、疏忽或灾害造成的损失或缺陷。
2、未经供方或供方授权的特约维修店的书面认定,使用非供方提供的零部件或安装附属件所造成的损失或缺陷。
3、供方或供方授权的特约维修店以外的人员实施维修或改装从而影响机器性能和用途的情形。
4、机器的保养不当。
5、机器对特定环境的适用性(事先有承诺的不受此限)。
6、由于燃油使用不当导致的故障。
五、不提供质量保证的范围
供方在事先申明的前提下,有权将下列材料、零部件作为不提供质量保证的范围:油料、油脂、风扇皮带、密封垫、保险丝、制动器衬或离合器衬、滤清器、轮胎、线缆、碳刷、玻璃、灯泡、喷油嘴、点烟器、燃油泵柱塞、出油阀、铲斗及其他类似部件。
六、质量缺陷赔偿
因挖掘机质量缺陷造成需方在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
七、其他
1、供方在履行正常的法定维修义务时,需方应予以适当的配合。如需方拒绝配合,如隐匿挖掘机工作地点、故意损毁计
时装置、GPS系统以及设置其他障碍等,供方有权中止提供服务义务,由此引起的损失扩大由需方负责。
2、挖掘机的重要零部件如发动机、液压主泵、主阀、行走机构、回转机构及主要结构件(动臂、斗杆、平台、下车架)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重大故障且同一故障虽经三次或三次以上重大维修仍不能恢复原功能,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更换新的部件,情况特别严重的,需方有权退货。
3、供方与需方如无书面的特别约定都将认为是供需双方对此规定的全部接收。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白酒标签通用标准
白酒标签通用标准
白酒标签通用标准,生产年份酒的企业应建立年份酒质量安全标准,年份酒标签应如实标注所使用各种基酒的真实年份和比例。不得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调色调香调味。 白酒标签通用标准。
白酒标签通用标准1
一、名称的要求
1.不准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
2.不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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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料表的要求
1.标注的香精香料的名称应符合GB2760的要求。
2.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
3.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
三、其他要求
1.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GB 2757)。
2.酒精度标示单位:%vol(GB 2757)。
3.非传统发酵法生产的白酒,应在“原料与配料”中标注添加的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GB/T 10346)。
4.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之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GB/T 10346)。
5.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广告法第二十三条)。
6.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广告法第9条)。
白酒标签通用标准2
根据《散装白酒标识规范》规定,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成德眉资地区)生产经营的散装白酒的标识必须符合一系列要求,比如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酒精度(%vol)、配料表或者原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生产工艺类型、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销售单价等。
根据《餐饮自制泡酒标识规范》规定,在成德眉资地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餐饮自制泡酒标识管理,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泡制原料表、泡制日期、酒基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酒基的生产工艺类型、酒基生产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酒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销售单价等,加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或符合相关规定)的泡制原料的餐饮自制泡酒的标识,宜标注推荐饮用量和不适宜人群。
为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规范》还要求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应当标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标注“阴凉、干燥、通风”贮存条件提示语。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散装白酒和餐饮自制泡酒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明示、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散装白酒的;有碍限酒健康教育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令禁止标注的内容。
记者了解到,目前成都正在开展“春雷行动2021”,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和经营餐饮自制泡酒的商家,认真对照《规范》要求的进行自查,加强标识管理,《规范》全文可在成都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下的“市局文件”栏目里找到,或者关注“成都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2月15日《规范》正式施行后,相关执法部门如发现标识不符合规范,构成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白酒标签通用标准3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15日发布《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
生产方面,《意见稿》提到,鼓励企业建立甲醇、氰化物、塑化剂、甜味剂等食品安全关键指标的自行检验能力并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鼓励企业建立感官评价实验室,开展感官检验和品质品评。
《意见稿》提到,勾调用基酒、调味酒应符合相应质量安全标准,勾调用水使用经过处理的软化水,并记录勾调用酒名称、酒精度、等级、数量、批次等详细信息,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及其他物质进行调配。
《意见稿》提到,企业应建立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原辅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进行食品安全评估。应与主要原辅料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责任。
《意见稿》提到,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白酒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白酒原酒、食用酒精、包装材料等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
《意见稿》提到,不得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调色调香调味。不得采购、贮存、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仅生产固态法白酒的企业不得采购使用食用酒精。
管理方面,《意见稿》提到,企业应建立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严格规范白酒标签标识,真实、准确标注,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不得以固液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冒充固态法白酒,执行产品标准要求标注固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液态法白酒等产品类别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规定。不得虚假标注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应标注食用酒精,不应标注酿造食用酒精的粮谷原料;各种配料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序。
《意见稿》提到,生产年份酒的企业应建立年份酒质量安全标准,年份酒标签应如实标注所使用各种基酒的真实年份和比例。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
《意见稿》提到,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意见、投诉等,企业相关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意见稿》提到,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召回;应对召回的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记录召回和处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有哪些?
最常用的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宪法》.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
4、消费者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
5、消费者公平交易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等.
6、商品服务标识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食品委托加工之前我需要有什么手续 谢谢了
具体手续如下:
一、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提出申请备案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别加盖企业公章);
3、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复印件。
4、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标注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时);
6、委托加工产品标识式样
7、当地质监局出具的证明;
以上材料(6、7除外)均一式四份,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需提供原件确认。
二、委托加工备案申请程序:
1、企业在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登陆--→食品安全--→表格下载--→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或到所在市质监局领取《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并填写;
2、委托和被委托企业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填写好《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然后将申请材料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地局对申请材料及委托加工备案合同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证明。
3、企业持初审符合要求的委托加工备案合同到具有资格的公正部门公正;
4、企业持所有申请材料(第一条要求的材料)到市局备案。白酒、化妆品、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市局审查后,报省局备案。
5.每次备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在生产许可证和合同有效期内,持原申请书和《委托加工备案延续申请表》(当地局领取)到市局办理延续手续。
三、委托加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合同中应有委托加工产品标注方式条款(条款标注方式见四);
3、合同中应明确委托企业名称和被委托企业名称为同一字号;
4、合同中应明确委托加工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具体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5、依照《合同法》应包括的内容。如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6.委托加工合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被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四、工业产品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
有两种标注方式,企业可以任选一种。第一种,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标注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二种,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2、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
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及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都标注时,双方的企业名称必须为同一字号,不得突出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五、存档
企业到委托方及被委托方双方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将备案材料交双方备案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一份存档。
扩展资料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但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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