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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论述)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26 09:00:08 浏览23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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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能举个案例吗?

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特别是保护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这样才有物权变动的效力。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公信原则是指:任何因为基于对公示行为的深信,而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即使公示错误,其交易行为也有效。

案例:

王某携带房产证原件及产权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某中介公司放盘,出售李某的物业。王某提供购房的付款记录,宣称该物业是其全额出资的物业,因购房名额的问题,以李某名义落名,自己拥有房屋处分权。

该中介公司核实王某身份及付款凭证等资料后,对房屋进行放售,并成功促成王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王某未取得产权人李某的公证委托书,于是买卖双方在合同里约定:“如产权人不同意出售该物业给买家,违约责任由王某承担。”

买方因需办理按揭,需王某提供公证委托书或产权人李某对合同追认,并协助买方办理贷款手续,但王某迟迟未能提供李某授权的公证委托书。

李某亦不认同王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要求解除原合同,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买方刘某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律贴士:该纠纷中王某虽为物业出资人,但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中介机构审核是否具有物业的处分权应按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产权人追认的,不能约束产权人。王某未能提供产权人的公证委托,且未得到产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无权处分。

扩展资料:

2014年,在周吉宜等诉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要求判令拍卖无效,返还周作人撰书、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一案中,北京东城区法院一审认为,由于手稿已经拍卖,中国嘉德公司已不占有这份手稿,因此原告要求返还手稿,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原告一方要求确认涉案手稿的所有权等相关权益属于原告,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二审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是以占有为公示公信原则,物品为第三人所占用,在不能确定第三人的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周吉宜等人对物品享有的权益”。因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示公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手稿拍卖容易惹到的法律纠纷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签订房产合同应审慎

物权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目前物权法已经失效,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包含物权法的内容。所遵循的四大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区分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二、物权行为的理论基石是:

1、“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它包含双方当事人归于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的合意,并以移转物权的意思为移转占有或登记等行为,表现了鲜明的目的性,从而具备了契约的全部构成要件。

2、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同于债的意思表示。它的交付的合意,仅在于产生物权变动,使所有权发生移转,体现物权人支配物和行使处分权利的意志。

3、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移转物在于交付或登记等方法进行公示。

4、物权行为追求的法律效果为物权的变动,债权行为的法律效果为债权的变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确认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

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

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在这里,“他人”包括单个的人和作为社会整体之人的群体,谓之公众。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之间需要作出恰当的平衡。所以,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6、特别法优先原则

为了融洽和调和物权法和其他与对物权相关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我国物权法遵循“特别法优先”的原理,规定说,“相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物权法并非调整物权关系的唯一法律依据。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

5、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6、特别法优先原则。

物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物权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物权法属于什么法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是规定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是私法。

除《物权法》外,民法还包括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法律。

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以合同法为主)、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人人格权法等。物权法是专门规范民事主体(法人、自然人)对财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处分权利的法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役权、建筑物区分权等内容。说明白一点,物权法主要是保障人们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法律,是对人们财产权保护的一种法律。英国有句古语叫“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体现了物权法的保护功能。

二、物权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3、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三、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

1、《宪法》第13条宣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显然,物权具有对抗国家的效力,否则法律也不能给予物权权利人长期的稳定的预期,物权不称其为物权了。但是,物权法没有很好地宣示宪法这一精神。

2、国家唯一能够合法“侵犯”私人物权的是征收和征用,因此,规定好这一条,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因为,征收和征用一方面是对私人物权的限制,但另一方面又是对私人物权的保护,关键在于如何规定。

3、除非是基于公共利益,任何政府不得征收、征用民事主体的动产和不动产。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并给予权利人充分合理的补偿,具体条件、程序和补偿方法由国家法律另行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有哪些"等相关法律知识。为了维护物权的平等,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一个事物只有一个所有权,大家一定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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