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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强律师郑州(付强 郑州)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0-20 18:18:08 浏览13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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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

在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又向债权人出具《保证承诺书》,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承诺书对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间等均有明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合同内容要件,应当认定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又成立付强律师郑州了新的保证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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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重新向债权出具书面承诺,同意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种承诺的效力如何认定付强律师郑州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

本案中,杨书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郑亚菲向二七信用社的借款提供担保,在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后,杨书杰又于2013年7月12日向二七信用社出具《保证承诺书》,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承诺书对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间等均有明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合同内容要件,应当认定在二七信用社与杨书杰之间又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关系。因此,二七信用社有权要求杨书杰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

上诉人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七信用社与被上诉人杨书杰、王伟峰及原审被告郑亚菲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号:(2014)郑民三终字第313号

裁判时间: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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