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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员)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0-20 23:36:05 浏览16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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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宠物猫走丢,主人在朋友圈发文“悬赏1000元,重谢还猫人!”;“老赖”难寻,银行张贴告示“提供线索者可获1万元奖励”......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难办的、急着办的、自己办不划算的事情,不少人会选择公开求助于他人,并支付一定酬金,这就是所谓的“悬赏”。但是,当遇到失主事后不愿兑现广告承诺、或捡拾者额外索要报酬的情况时,应该怎么办?对此,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联动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晨曦作出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了专业解答。

关于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承诺有效吗?

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同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由此可见,悬赏人发布的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承诺有效,其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悬赏广告中承诺的报酬。

不知悬赏广告而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可以按照悬赏广告索要报酬吗?

通常说认为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之债,广告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主要约束的是悬赏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并未强制要求完成特定行为(如拾得遗失物)的行为人在完成行为时是知晓悬赏广告的,所以就算行为人在事后才得知悬赏广告内容,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悬赏人也应当向行为人支付报酬。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也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悬赏广告后及时行权,以免过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诉讼时效。

如遇到他人捡到遗失物并索要非合理报酬时,应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和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拾得人只有权要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在有悬赏广告前提下的悬赏报酬,并无权索要其他的非合理报酬。遇到索要非合理报酬的拾得人,权利人可要求其立即归还遗失物,如拾得人非法侵占遗失物的,权利人无需支付其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如拾得人仍不归还,权利人可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遗失物。如拾得人以不归还遗失物或其他事由(如曝光隐私)等为要挟敲诈勒索权利人的,拾得人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权利人可以进行刑事报案。

*本文由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晨曦解答。

来源:红网 本期编辑: 孙雨桐 甘艺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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