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债权实现,贷款人可能会要求借款人就借款款项提供担保。当借款数额较大时,房产抵押是保障贷款人利益较好郑州著名借贷合同律师的方式,但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贷款人不支付借款款项,借款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律师团队在此予以分析一二。
案情简介郑州著名借贷合同律师:
张三、李四系朋友关系,张三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商议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并以个人房产作为抵押,李四表示同意。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月利率1%郑州著名借贷合同律师;双方又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并配合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但在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后,李四始终未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向张三出借款项。现抵押期限早已届满,李四未向张三支付出借款项,且经张三催促亦未配合办理房产注销抵押事宜。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合同,李四配合其办理办理房产注销抵押登记。法院受理后裁决支持张三诉请。
法律观点:
1、抵押权有何特殊属性?
抵押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而由当事人约定的、用以担保债权取偿而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担保权。抵押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而存在,即抵押权随着债权的发生而产生;债权移转,抵押权随之移转;债权消灭,抵押权亦随之消灭。
2、李四未在规定期限向张三支付借款,抵押权还存在吗?
李四未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六个月内向张三支付借款,张三、李四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存在,即李四对张三的债权不存在;由于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其担保的债权不存在,抵押权自身也将消灭。因此,张三关于关于解除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并要求李四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贷款期限内向借款人支付款项,否则可能丧失抵押权利。至此,各位若有关于借款纠纷或者其郑州著名借贷合同律师他债权债务纠纷的法律问题,可与本律师团队咨询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