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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

许霆案(许霆案最终审判结果)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26 16:45:04 浏览26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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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法律的规定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最低底线。

法官在做判决的时候肯定会加入个人的主观因素,只要他是个人就会讲求人情味,很多法律只规定了一个判决的范围,需要运用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做出最终的判决。

“许霆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利用银行ATM机出错取了十几万,一审判了他无期徒刑,二审只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这个就是根据实际情节量刑过重,法律讲求人情味的典型案例。

扩展资料:

法院改判,许霆由无期徒刑减到五年徒刑,减刑幅度很大,但大多数人仍不认可这个结果。

面对这样的反馈,如果说“司法和民意、舆论都没胜利”,是有一定道理的。尤其在司法方面,做出来的判决而不被主流民意承认,总会有点不尴不尬的意味,昭示着司法与社会存在着某种严重的分歧或“撕裂”状态。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案件似乎已经产生了“多赢”的实效。许霆个人和家庭不再面临随“酷刑”而来的悲怆境遇;司法面对舆论的汹涌冲击大步“后撤”,也赢得了“正视民意”、“表现出人性化”和“灵活性”等正面肯定之辞;

还有另外的类似案件,已被重判的服刑人可能因此案的“类推”而获益;因“技术故障”而涉案的后来者,将从此案后免遭灭顶之灾。如果以“无罪诉求”不被法庭接受论,民意的确没获大胜,但承认面对司法民意有所小胜,这一点还是客观的。

大家怎么看许霆案?

看法如下:

许霆案是一起有关银行的刑事案件,在看似简单的案情中涉及到一些常用的银行业务术语,如:借记卡,取款,扣账,流水清单等。此案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忽视了这些业务术语背后真实的法律意义,直接引用商业语言作为刑事判决的依据,造成了灾难性的语境混淆。

许霆案判决中的最致命错误是对取款这一业务术语的理解,司法机关被存款与取款的表面字义所误导,将财务结算意义上的支取等同为了刑法意义上的拿取。

支取是包含申请,核准,交付,记账的一个财务结算过程,而拿取只是个人行为。支取的钱款具有与申请理由一致特定属性,如:工资或费用;盗窃的钱款则不具这种属性。银行客户开立账户实质是与银行签订了借贷协议,存款即是把钱借给银行,取款则是由银行向客户还款。

偿还债务不能在任何一方秘密或自以为秘密的形式下完成;钱款也必须出自债务人的交付,不是债权人自行拿取。

因此取款这个客观事实是直接排除盗窃的。从债权债务关系上看,取款大于存款实质是债务人的还款金额大于实际债务,债权人由此获得了民法意义上的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债务人。

许霆案的判决参照了某些刑法专家的意见,这些专家忽视了银行业务的基本原理,将取款等同为从柜员机中取出钱款的个人行为,由此颠倒了钱款转移的行为主体,遗漏了债权债务结算的基本事实。

基于这种误解,以及对当事人具有主观恶意和自以为秘密的推断,将柜员机处理结算业务的过程认定为服务对象的盗窃行为。刑法专家们对存款与取款的误解与银行经营过程中的虚拟有一定关系,在银行业务中借贷确实被虚拟为寄存。

银行向公众借款虚拟为客户寄存钱款,银行的还款被虚拟为客户取回钱款。记录业务往来的账册(账户)虚拟为存放空间。债务累计(账户余额)虚拟为被寄存的钱。但这种虚拟仅具有商业宣传的意义而不具有法律意义,其背后真实的法律关系仍然是借贷关系。

错把取款当作行为而遗漏了债权债务关系,还导致许霆案判决中对盗窃金额的认定与定罪逻辑自相矛盾,判决书中认定盗窃的逻辑是:明知存款余额不足,仍然故意多取款,与银行错误无关。

但认定盗窃金额的逻辑则是:每次取款1000元,银行错扣账1元,认定许霆盗窃999元,与存款多少无关。许霆持余额176.97元(A)的借记卡,累计取款17.5万元(B)。

多取的钱数是小学生也能算出来的(用A减B)174823.03元,但许霆案判决书列出的不是这个数。

案件中“取款1000扣款1元”的细节迷惑了司法机关,由于许霆每次取款1000元时,有故障的柜员机会在许霆账户中扣款1元,判决书未解释扣账1元的法律意义,只简单地从取款金额中扣减了1元,认定许霆每次取款1000元盗窃999元。

由此认定许霆累计取款17.5万元,扣除175元(C),实际多得了174825元(用A减C)。但照此逻辑,无论许霆存款余额多少(1千,1万,甚至10万),只要取款17.5万,程序故障下柜员机的扣款都会是175元,那么多取的钱数也就完全一样,这显然是荒谬的。

还原回债权债务关系,刑法专家们“首次取款是不当得利,发现故障后再取款为盗窃”的法理分析根本站不住脚,因为是否多取钱要看余额和累计取款金额,而与取款次数无关。

例如:同样利用柜员机故障取出17.5万元,也同样是每次取款1000, 但有存款5千的人从第6次取款是多取,而有存款1万的人取第11次才是多取钱。

扣账是会计术语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扣减,真实意义是记录银行与许霆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过程,取款1000元既不能扣账1元,也不能扣两个500元,因为真实过程是一笔1000元取款。

许霆案中柜员机的程序故障导致了两个并行的错误:一是错误地核准了取款;二是不能如实记录取款,将1000元取款错记为取款1元。

错款要向业务对象追讨,但错账必须由银行依据会计法规做出更正。取款1元的财务记录没有事实依据,是非法无效的,事后要依据实际取款予以更正,将1元更正为1000元。

全部更正的结果就是许霆借记卡账户最终透支174823.03元。这个透支余额才能如实反映取款超出实际存款的事实,也是银行依据借记卡协议要求当事人归还透支款的财务凭证。

有些人以为借记卡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透支,这与对存款与取款的误解直接相关,正是因为将账户误解为存钱的空间,将存款误解为存入,将取款误解为取出才会产生借记卡在物理意义上即不可能透支的误解。

但从债权债务角度看存款与取款实质是借款与还款,账户的真实意义则是对借贷经营活动的记录和统计。如果人或机器因认知错误导致还款大于实际债务,如实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记卡账户就必然会透支。

对银行而言许霆案中所涉钱款属业务错款,与盗窃造成的现金短款有本质区别。前者有业务上的明确原因和去向,属于应收款;后者则无法确认去向或原因,只能记入损失。银行对业务错款的追讨有着既定的流程,但许霆外省农民工的身份却给银行更正业务错款增加了难度。

同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王思聪身上,错款更正只需一个电话即可解决。即便不是高净值客户,如果当事人与银行有按揭贷款,定期存款之类的其它业务关系,银行也只需通知持卡人后做挂账处理(记入应收款),坐等还款即可。

但许霆身为外来民工,事发后立即辞职出走,在与银行工作人员的沟通中讨价还价的做法最终让银行工作人员萌生出报复心理,将银行内部的借记卡透支差错伪装成柜员机失窃而向公安机关报案。

准确解读许霆案中的证据就会得出与该案判决完全相反的结论:许霆案中被超额支取的钱款在法律上讲属于借贷行为中的不当得利;依照会计规则是其本人借记卡账户透支的结果;从操作规范上看属于业务错款和应收账款。

三个不同专业角度得出的结论可以相互印证,也都证明盗窃不能成立。此案判决书引用银行财务凭证作为盗窃证据的方式堪称灾难:财务凭证的真实意义是记录银行的经营活动,而非许霆的个人行为,其证据作用可直接否定盗窃。

因为同一笔钱款如果是银行办理的取款,则必定不是许霆的窃款。

许霆案最终被判了几年?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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