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场监管)
一经办理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不予退费
这种方式合理吗
今天就来讲讲
预付款退费的那些事儿
案情简介
消费者赵女士于2021年12月在淄博经济开发区某广场办理年卡会员,在2022年8月因部分娱乐项目调整变动,不想继续在店内消费,于是前往某广场退款,遭到广场工作人员拒绝,在和对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通过12345对该店进行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了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入调查调解。经了解,赵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广场工作人员以会员卡背面和店内公示信息“会员卡一经办理,不予退费”为由不予退费,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找到商家耐心的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商家在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普法宣传教育下,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为赵女士退还会员卡未消费部分410元。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该商家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律师说法
杜伟,淄博市维护消费者权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山东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消费者赵女士在淄博经济开发区广场办理年卡会员,后因该商家部分娱乐项目进行了变动,不想继续在店内消费。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也不得作出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本案广场工作人员以会员卡背面和店内公示信息“会员卡一经办理,不予退费”,排除了消费者退货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还需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
律师建议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预付费方式消费的,消费者在购买上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消费时务必索取并妥善保存发票、宣传单张等凭证,一旦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或到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维权。
发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