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最新规定)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26 19:00:23 浏览246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今天由本站作者精选网络热门的强制执行公证相关内容文章,以及强制执行公证最新规定对应的信息,希望本章内容对您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公证书有强制执行力吗

法律分析:如果该公证书是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公证书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吗

【法律分析】

公证文书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是要具备下述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华律网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有哪些内容

1.强制执行公证书的编号,债权人债务人的基本信息。2.强制执行的标的物,标的种类,数量。3.法律依据。4.强制执行证明:执行日期,欠款数量,利息,逾期可持此证明进行强制执行。5.落款,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

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所谓 强制执行公证 ,即赋予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 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 借款合同 、民间 抚养 、 赡养 协议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同、民间抚养、赡养协议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一旦 债务人 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 债务 时, 债权人 即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证书,不需经过 诉讼 程序,直接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我国对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规定主要有法律、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与行业性规定,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意见》”)、《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另外, 北京 、广东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执行规范性文件中也有相应规定,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于2009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公证机关办理和人民法院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陕高法【2009】334号)。 依据《联合通知》第2条的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 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 赡养费 、 扶养 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出证要件有哪些?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出证要件有: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强制执行公证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如果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文书中规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来管辖。对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可以向上述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最新规定、强制执行公证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群贤毕至

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