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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唐河县婚姻律师

河南唐河县婚姻律师(河南省唐河县律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0-24 13:36:05 浏览11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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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民状告京东 京东反而投诉“法制南阳”

内容摘要河南唐河县婚姻律师

河南唐河县婚姻律师(河南省唐河县律师)

  10月12日,“法治南阳”“南阳关注”等微信公众号发表了一篇《南阳市民状告京东“售假”被告缺席一审在唐河开庭择日宣判》的文章,后引起京东不满,其以“标题称状告京东‘售假’与事实不符,案件主要涉及售后问题,与‘售假’毫无关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京东‘售假’,作者偷换概念,会对受众产生误导,对京东的名誉造成了侵害”为由,将“法治南阳”等投诉到微信官方投诉平台。

  

  ▲投诉截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河南唐河县婚姻律师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故本案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缺席判决。

  京东公司对唐河县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置之不理,不出庭应诉,也许认为是原告滥用诉权,不值得大东家千里迢迢来应诉,放弃诉权那是京东的权利,本无可厚非。但面对河南法制报“法治南阳”微信上的一篇正常新闻报道文章,便立即予以投诉侵权,不得不让人哀叹其对待人民法院开庭传票的冷漠与对待新闻报道的敏感之间的强烈反差!同样一件事,京东的态度为何冰火两重天呢?

  

  我们先来看看“法治南阳”这篇文章的标题“南阳市民状告京东‘售假’被告缺席一审在唐河开庭 择日宣判”,通观该篇文章并没有说京东销售假货,而是称“售假”。“售假”一般应理解为销售假的商品,商品当然包括实物、服务、承诺等。回到本案,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属“京东自营”,在京东上购买过商品的消费者应该都有所了解,自营商品的价格往往比非自营商品的价格要高,也往往比淘宝平台上商品的价格要高。分析其原因,主要因为自营的商品进货渠道较正规,经过严格筛选,售后服务有更好的保障,成本自然也高。京东称终将会在电商大战中胜出,靠的就是自称其自营模式的先天优越性,因为自营商品质量更有保证,服务更有保证,而第三方平台假货横飞,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京东无论在公开场合,还是售后服务说明均表露这种看法,而大多数消费者也信任此种说法。

  消费者为什么愿意花高价购买自营商品,因为购买该商品的同时也购买了信任和更好的服务。信任什么?信任你所自诩的自营模式的优点。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消费者发现所购买的商品不是你自营的,还会为更高的价格埋单吗?消费者的商品出现问题,找京东客服,客服百般推脱,后客服给消费者一个商家的电话号码,让消费者找其解决问题。该商家是江苏宿迁的,态度蛮好,承诺协商解决此事,但就是不解决问题。我们又不禁要问,该商家与京东什么关系?是该商家将商品放在京东商城上卖?还是京东从该商家进货?京东这么大的电商从一个小商家手里拿货,然后自己卖,这种可能性应该跟中彩票差不多吧。

  

  我们又不禁要问,如果该商品不是京东自营,算不算欺骗消费者?算不算“销售假承诺”?在此我们不能不佩服消费者的那股倔劲,把客服“折磨”的漏出了马脚,甚至无意中可能揭开了一场骗局。

  在法治社会“法比天大”,京东竟“无视”法院传票,拒不到庭,甚至都懒得辩解,可见其嚣张气焰之甚,你可以无视消费者的投诉,但你不能无视法律的权威!消费者要求售后服务,你百般推脱;消费者投诉,你置之不理;消费者状告,你也无视。新闻媒体对此事的正常报道,你却惶恐之极,要求媒体删文章,你这双重标准也太明显了,让人有一种“我可以打你,但你不准还手”的细思极恐。我们很好奇,为什么京东可以“无视”消费者投诉,置之不理,“无视”法院传票,拒不到庭,却对新闻媒体的正常报道敏感之极?究其原因是对其自身利益的维护,不知道京东在想着维护自身利益的时候,是否想到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最后送给京东五个字:且行且珍惜。

  针对京东投诉“法治南阳”一事,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庆认为电商竞争激烈,购物体验已成为消费者购买意向的决定性因素,与其说电商出卖的是实物,倒不如说出卖的是服务和信任。

  首先,消费者之所以愿意花更高的价格在京东商城购买其自营商品,是因为相信其自营模式。从京东对外宣称其自营模式的优点、自营商品与非自营商品的售后服务对比、自营商品价格与非自营商品价格对比可以看出,消费者购买京东自营商品的价格必然包含了辨别商品优劣和更好服务的成本。消费者是相信该商品为自营商品,才愿意购买该商品,如果证明该商品并非自营商品,那么京东可能涉嫌欺诈。

  

  其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法治南阳”在报道的新闻标题中虽包含“售假”词汇,但已加双引号,且根据消费者的陈述其购买的商品可能非自营商品,“售假”是对该商品非京东自营商品的合理怀疑,且报道的主要内容并不失实,故法治南阳不存在损害京东名誉的行为。

  最后,京东作为一家上市企业,对质疑声音敏感,实属正常。但正是因为其作为上市企业,更应该对质疑的声音自我反省,而不是要求删除文章。当批评的声音出现时,其想到的是穷尽一切办法删除文章保护自己的声誉,却对消费者的投诉置之不理。一个企业无论做的多大,都不能无视消费者,因为消费者有权用脚投票。在此也送给京东五个字:顾客是上帝。

  (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 王海锋)

缺德 南阳小贼偷进功德箱

  

内乡县的马某多次潜入寺院,盗窃功德箱内的善款,日前被内乡县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自2013年起,马某多次趁夜深人静,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潜入该县通灵禅寺内,用扳手、钳子撬开寺内的功德箱,盗取箱内的善款。今年6月20日夜里,马某再次进入寺院盗窃时,被当场抓获。据侦查,马某先后作案6次,盗窃现金2350余元,其中两次未遂。

(来源:南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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