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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以斡旋贿赂罪定罪)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27 02:00:14 浏览31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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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斡旋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之区别

根据刑法第392条规定,介绍贿赂罪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8条,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但斡旋受贿不是独立的罪名,它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应以受贿罪论处。

区别这二者的要点在于是否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仅仅是利用亲情、友情、工作上的方便等关系,出面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介绍、联系,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从而由收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人因为出面介绍的缘故,也可能会从请托人那里收受财物。这只能属于介绍贿赂得到的财物,不是受贿的财物。

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一方面要看与职务有无关联;另一方面要看谁的行为对促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起到关键作用。如果行为人仅仅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因为收受贿赂才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属于介绍贿赂的性质。斡旋受贿以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收取财物为要件;介绍贿赂则不以此为要件。

介绍贿赂罪和斡旋贿赂的区别

主体方面:斡旋者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者不需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斡旋者必须利用自己的职位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介绍者可以利用,也可以不利用。

客观方面:斡旋者自己收受了贿赂,介绍者可以收受、也可以不收受;斡旋受贿的行为人的侧重点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受贿罪的行为人侧重点是向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二者发生竞合时,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简述受贿罪的五中行为方式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

1、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3、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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