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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再审申诉律师咨询

河南洛阳再审申诉律师咨询(郑州再审律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0-29 21:18:05 浏览18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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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杰律师和博友与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从事民事检察河南洛阳再审申诉律师咨询的检察官合影留念

  原标题河南洛阳再审申诉律师咨询:民事检察——来自公权力的私权救济

  文/姜杰河南洛阳再审申诉律师咨询,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2月2日,受邀参加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与正义网法律博客联合开展“博友基层行”活动。

  正义网法律博客十名博友及法律博客编辑一行十几人应邀走进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与该院民事检察处的检察官们就民事检察工作进行学习、交流。

  检察官的骄傲

  座谈会上,检察官们向我们详细介绍河南洛阳再审申诉律师咨询了民事检察工作,及他们取得的业绩和工作创新。

  蒋炳仁检察官介绍,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民事检察处的年轻检察官们个个都是业务能手,在很多业务比赛中获奖,民事检察处在2012年获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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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庞涛向我们介绍了他们抗诉的经典案件,检察官白晶详细介绍了由一分院民事检察处根据实践提出的,他们独创的民事检察和解,即检察官主导的民事申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在此过程中检察院不出具法律文书,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和解中确定的义务,已经在法院执行或申诉的履行相关终结法律手续,检察官把和解过程记录在案。之所以说独创,是因为这种检察官主导的和解无法律依据,是一分院民事检察处实践的,并首次提出来的。蒋炳仁检察官表示进一步完善,并取得立法支持。

  民事检察介绍

  大家都知道检察院是代表国家公诉,起诉追究犯罪的,很少有人知道检察院还管民事案件。民事检察就是检察院针对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调解,发现错误,由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力,提起民事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检察的错案发现来源于三个方面:

  一、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错误,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内容,这无疑拓展了民事检察业务领域,更是当事人民事权利救济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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