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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众萃法律律师肖肖

郑州众萃法律律师肖肖(河南众卓律师事务所肖东升律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0-30 03:00:17 浏览19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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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雪晓李奕霖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7日下午郑州众萃法律律师肖肖,被告孙某驾驶着印有“某某快递”字样的三轮电动车送快递郑州众萃法律律师肖肖,行驶至平舆县某主干道时,与原告杨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和杨某受伤。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受伤后,住院、鉴定等各项损失共计209505.34元。

另查明,被告孙某通过某平台,注册成为该平台快递员,该平台甲方为江西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乙方为孙某,双方签订了使用合同。该平台使用合同中第9条风险提示与责任限制载明“乙方理解并同意,作为交易信息平台的某平台,与乙方无劳动、雇佣关系,不向乙方承担任何担保或连带责任”。

原告杨某将孙某、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及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平舆分公司四被告告上法庭。

裁判理由

平舆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郑州众萃法律律师肖肖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郑州众萃法律律师肖肖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经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杨某的损失共计146653.74元。故杨某要求孙某赔偿其各项合理损失,该院予以支持。

被告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及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平舆分公司辩称与被告孙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赔偿原告损失。经查,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西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了服务外包合同,该公司及其分公司不是孙某的用人单位,不给孙某发放薪资,该院予以采纳。

被告江西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辩称并非孙某的雇主,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适用承揽一章的规定,其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查,孙某通过某平台注册成为平台快递员,其与江西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并无劳动合同,且双方并未约定底薪,“收入”结算周期、计算方式及获利分配比例等明显有别于劳动关系项下工资的结算周期、计算方式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润分配比例,且该公司对孙某是否在线、是否抢单、在何地登录抢单均无管理,孙某与该服务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该院对其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辩称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平舆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46653.74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

随着网络发展,网约工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而涉及网约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责任主体是亟须关注的问题。

要解决该类案件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其重点就是要确认网约工和App平台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而网约工与App平台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是认定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因此,“网约快递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发布快递信息的App平台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认定。

一、平台快递员与App平台企业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了服务外包合同,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及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平舆分公司不是被告孙某的用人单位,不给孙某发放薪资。孙某通过某平台注册成为平台快递员,其与江西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并无劳动合同,且双方并未约定底薪,“收入”结算周期、计算方式及获利分配比例等明显有别于劳动关系项下工资的结算周期、计算方式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润分配比例,且该公司对孙某是否在线、是否抢单、在何地登录抢单均无管理。孙某与该服务公司亦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因为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劳动者依然需要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安排下提供劳动,依然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考勤等诸多方面的管理和要求,劳动者仍处于被管理状态,双方仍具有隶属性特征。综上,本案中,孙某和该服务公司并非劳动关系。

二、网约工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重点审查“从属性”

网约工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重点审查“从属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认定郑州众萃法律律师肖肖:首先,双方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合作协议,在对合作协议等排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进行审查时,应充分考虑网约工是否充分知悉有关权益,是否基于完全的意思自治而自愿签订的排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并实质审查双方有没有劳动用工管理关系。其次,主要劳动工具及生产资料的提供情况可以作为考量要素用来辨别是否为劳动关系,除此之外的其他物品,由于并非劳动过程中的必备工具,在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证明力十分有限。再次,订单获取及分配方式应当属于重点审查内容。一般情况下,网约工的订单获取模式可以分为抢单模式、抢单+派单模式、派单模式三类,根据不同的模式,平台企业对网约工的管理程度逐步增加。此外,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纪律等方面是否有要求,如时间上是否要求每日上线时长,有没有指定地域上线接单,有没有接单自由,有没有业务考核及处罚规定。最后,需要从经济方面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约定了底薪,平台企业和网约工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一般情况下,劳动关系下的平台企业在收益中的占比会高于非劳动关系下平台企业在收益中的占比,该收入是不是网约工的主要收入来源。综上,对网约工和平台企业是否具有“从属性”应个案判定。

三、快递员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郑州众萃法律律师肖肖(河南众卓律师事务所肖东升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责任。随着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快递员的工作模式也不断多样化,常规情形是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种模式下,快递员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其所属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快递公司将其业务以外包的方式发包给被告江西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孙某未与快递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平台注册成为平台快递员,双方并未约定底薪,“收入”结算周期、计算方式及获利分配比例等明显有别于劳动关系项下工资的结算周期、计算方式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润分配比例,且平台公司对孙某是否在线、是否抢单、在何地登录抢单均无管理,上述情况下,则无法认定平台与快递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发生交通事故时,无法认定快递公司和平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种模式下,快递员独自承担责任的风险大大提高,对其生活也产生较大影响。

法官建议

随着“互联网+”进一步发展,数字技术改变了传统的工作业态,“网约”也日渐成为新型就业、“过渡”就业的重要方式,对多样化的就业主体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就业是民生之本,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亟须重点关注。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平台、网约工、人力资源公司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关行业协会要规范平台运营,督促平台履行责任;“网约”从业者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多方联动,才能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约”从业环境。(作者单位:平舆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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