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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27 11:45:07 浏览28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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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实行行为与危害行为的区别

1、二者性质不同

危害行为则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属于生活概念,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

2、二者包含内容不同

实行行为包含直接实行行为和间接实行行为两种,在犯罪过程中,实行行为是继犯罪预备行为之后的行为,开始于犯罪的着手,直至犯罪的完结。

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包括违法行为以及非道德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3、二者意义不同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行为,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4、二者关系不同

实行行为也都属于危害行为。而实行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交叉关系,实行行为并不必然是犯罪行为,因为实行行为人可能是无责任人。而犯罪行为也并不都是实行行为,因为一部分预备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害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区别

(1)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它是继犯罪的预备行为之后的行为,始于犯罪着手之时,止于犯罪的结束。

(2)非实行行为:是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起补充作用的行为。非实行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组织策划行为、指挥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实行行为名词解释

实行行为释义: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从形式上说,符合各种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实行行为。但实行行为有其质 的规定性。虽然就举动犯而言,一般来说,只要符合构成要件的定型就成立实行 行为;但就结果犯而言,具有各种犯罪类型所规定的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

例如,杀人罪中的杀人行为,必须是能够导致他人死亡的行 为;行为本身不具有危险性、只是偶然引起死亡结果或行为人自认为可能导致死 亡结果的行为,不是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某甲希望某乙死于列车事故,而劝某乙 乘坐列车的行为,不是杀人罪的行为。

即使某乙确实死于列车事故,甲的行为也 不成立杀人罪。关于这一点,以前的理由是某甲的劝说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之间 没有因果关系。但如果这样解释,岂不是可以将上述劝说行为认定为杀人未遂 行为?然而以未遂处理也不妥当。

所以,现在不少学者将这种情况解释为缺乏 实行行为性(有的解释为排除客观归责),因而不成立犯罪。又如,某丙自认为将 盐水给某丁饮用会导致死亡而实施的相同行为,也不是杀人行为。这种行为属 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构成未遂犯)。因为行为本身不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即不具有实行行为性。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实行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本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例如,甲故意用刀将乙的头颅砍下,该行为属于《刑法》第232条规定之故意杀人行为,甲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而甲为杀害乙而进行的种种制造便利的准备活动,如买刀、磨刀,打探乙的行踪,跟踪、守候乙,接近乙等,就是该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例如买刀、磨刀等行为本身不可能致人死亡。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这仅仅是预备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实行了某一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仅是为实行另一犯罪做准备的,也是实行行为。例如,为杀人而制造枪支或者偷窃枪弹的,其行为本身属于非法制造枪支罪或者盗窃枪支罪的实行行为。如果行为人盗枪之后又使用该枪支杀人的,有两个实行行为(盗窃枪支和故意杀人),构成两个犯罪:盗窃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相反,如果行为人买刀然后又使用该刀杀人的,只认为是一个实行行为、一罪,因为刑法中没有规定“买刀罪”,“买刀”不是实行行为而是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是什么?能否具体举个例子呢??谢谢??

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或者说,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侵害或威胁法益并为成立某一犯罪所必需的行为。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

例如,二人犯杀人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杀人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对此,我们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时候必须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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