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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案

梁丽案(梁丽案件)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28 12:30:06 浏览25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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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梁丽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梁丽案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梁丽案该如何定性?

梁丽交代了事情原委,并立即交出纸箱及所分得的黄金首饰,随即被警方拘押。 由于至今未对梁丽的嫌罪定性,因此,目前尚未对梁丽起诉。不久前,有人在互联网上抖出了此案,顿时,梁丽案立即引发了网民的热议,许多人把梁丽案与此前发生过的“许霆案”进行比较,不过,他们虽认为两案相似,但论性质,也发生两种分歧:一种认为梁丽与许霆一样,是无意间“捡”了财物,过错不在当事人,因此应定为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两人都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仅是侵占罪。鉴于梁丽的清洁女工身份,来自农村,法制观念淡漠,文化不高,家境亦不好,人们似乎对她的同情心又多了一分,因而网络舆论大都倾向于以“无罪”放过她。 我认为,梁丽案与许霆案有相似之处,亦有不同之处。相似之处,一是两者开始都是无意间被天上掉下的“馅饼”砸中,并不是先觊觎他人(许霆案是银行)财物,然后有目的地实施侵占手段的;二是两者占有他人财物时,物主均未发现;三是当发现其所占财物的行为无人干预时,便产生侥幸之心,开始有目的地实施盗窃;四是两人涉案金额都巨大,许霆案达17万元,梁丽案近300万元。不同的是,许霆案中的许霆,是个普通储户,不是银行职工,他是利用了银行管理的疏漏实施侵占,其侥幸性质更大些;而梁丽则是机场大厅的清洁工,她应该懂得“捡”到“无主”财物的规则,且梁丽案的案值更大。 梁丽究竟有没有罪?这已不是什么问题,因为客观上她把别人的财物拿回家了,假如警方不找她,失主不找她,她就享用了,且数额巨大,并非千元、百元以下,这岂能说无罪?现在的问题是,梁丽是涉什么罪?我个人认为,她开始是实施侵占行为,而当她从同事韩英处得知纸箱内金饰品系“真货”以后,她还将瓜分到的金饰品拿回家,便已实际上完成了一种“侥幸盗窃”的行为,所以,若以盗窃罪起诉亦无不可,只是开始阶段她并未有预谋的主观故意,因此在量刑上应尽量予以宽大,似可参照侵占罪量刑。 为什么说梁丽后期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大家知道,所谓盗窃,是指当事人先以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观目的,然后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取走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梁丽案中的梁丽,最初她确实无预谋故意,但是,当她确认纸箱内黄金饰品是真品、价值不菲时,她没有上交或报告,反而带回家中,也就是说,此时她在他人不知情况下,已实施主动行为占有他人财物,这就事实上构成了盗窃。还要指出的是,梁丽是机场工作的内部职工,他的职责是清扫地面,如果发现有客人遗弃的垃圾,她只有一个义务:把垃圾(弃物)放进垃圾箱(车)并作垃圾处理。但是,梁丽在清扫时发现的那个纸箱,是封闭着的,而且还放在行李车上,尽管这行李车靠近垃坡箱,但其绝对尚未变成垃圾的事实是清楚的,梁丽作为机场清扫工,工作也不是一天两天,应该知道行李车是客人使用的,车上的东西一般不会是垃圾,何况又封闭着,她怎么可以把行李车上的东西当垃圾就放到自己车上了?当梁丽她们在洗手间发现整箱金饰物时,作为清扫工最起码的职业道德,无论金饰品是真是假,都应该立即报告,怎么可以就私自瓜分了?要知道,旅客在机场大厅候机,作为机场职工,不论是正式工还是聘用工,都有义务维护乘客的财物、人身安全。梁丽发现纸箱旁无人时,应该先呼喊客人,若无人应对,然后才上交或报告,无论什么理由,梁丽都无权瓜分财物并占有后带回家。要知道,此纸箱虽然当时无人看管,但箱主是为箱子托运正去窗口咨询,而之所以放在行李车上,是他对机场安全度的信任,并非主观上遗忘,而且事后立即报了案就是明证。作为机场职工,怎么可以乘无人看管的一刹那就把财物取走?她若真的无犯罪故意,应该当时主动为纸箱守护、呼喊才对。 有位律师在电视中声称:那个纸箱已“脱离”主人的视线控制,所以梁丽便是在捡“无主物”,这是混淆是非。首先,纸箱主人此时在大厅内,他也未遗忘此纸箱;其次,他是为纸箱托运去咨询,问好后便要来取的,所以,纸箱并未脱离主人控制,而只是箱主对大厅安全过分信任所致,而梁丽却是利用了乘客对候机厅安全的信任。如果这位律师的“立论”成立,那么,个人停放在户外的车辆、设置在户外的公共设施(如电线电缆等),乃至晾晒在室外的衣物,他人是否都可以随意去“捡”回占有?因为这些东西都是处在主人视线控制之外呀! 当然,对梁丽是轻判还是重判,是法院的事,他人不能干预。但深圳警方定为盗窃罪并无不妥,原因就在于梁丽是机场内部的工作人员,她应该懂得清扫工是不可以把“捡”到的物品拿回家的,何况又是涉巨额的贵重物品,不能因为梁丽是清扫工、文化不高、家境不好而妄施同情,连罪与非罪也混淆了。在这件案子中,深圳机场管理者是有过错的,他们没有对梁丽这样的清扫工群体加强教育,而据梁丽丈夫和其他清扫工反映:清扫工们平时也曾将旅客丢弃的小物件如电池、用过的化妆品、机场安检未通过而被丢弃的小物件“捡”回家,这说明深圳机场对清扫工群体的职业道德教育是有过错的,因而使清扫工养成了“拣废”私占的不良习惯,梁丽的犯罪,其源盖出于机场管理方的平时疏于教育和纵容,鉴于此,梁丽似有从轻的情节。

梁丽案是盗窃还是侵占?

梁丽拾金案,当初是以“盗窃罪”立案的,最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事件回放:

◆2008年12月9日

清洁工梁丽在深圳机场“拾”到一个装有14公斤金饰、价值300万元的纸箱,并在下班后带回住处。

◆12月9日晚

深圳警方来到梁丽家,把纸箱连同梁丽一起带到派出所。

◆2009年4月3日

宝安区检察院再次将梁丽涉嫌盗窃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5月11日

媒体首次披露“梁丽捡金案”,一石激起千层浪。

◆9月13日

检方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9月10日

梁丽获取保候审。

◆9月25日

检方审查终结,认为梁丽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不提起公诉,金饰失主也表示不追究,梁丽恢复自由。

梁丽捡金案的事件经过

 梁丽将纸箱放置在这个残疾人厕所将近6个小时 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梁丽案出具起诉意见书。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正式批捕梁丽。

就是在这里,梁丽将装有金饰的纸箱捡走

1.涉案纸箱并非在垃圾桶边,而是在19号柜台前1米黄线处的行李手推车上被梁丽搬走。

宝安区检察院还专门就梁丽案的几个关键事实向媒体作了说明: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当时,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被被害人王某单独停放在19号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与最近的垃圾桶尚有约11米的距离。

梁丽本人关于从垃圾桶旁边“捡”到涉案纸箱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2.梁丽搬走行李手推车上的涉案纸箱前,手推车旁并未发现有其他人员在场。

梁丽本人辩称案发当时,见到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带着一个小孩,小孩坐在一行李手推车的篮子上,后两人与另一名年轻女子匆忙进入安检口离开。当时,行李手推车篮子内放着一个小纸箱(即涉案纸箱),过了三四分钟后见无人来取,以为旅客不要的,未询问任何人后即将小纸箱搬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上。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并不存在上述情形。 3.从被害人离开到梁丽拿走涉案纸箱的时间约1分钟。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被害人离开19号柜台的时间与梁丽到达19号柜台发现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的时间相距约半分钟。

其后,从梁丽查看涉案纸箱到将纸箱搬离19号柜台,共持续约半分钟。 4.涉案赃物并非梁丽主动上交给警察,而是在警察发现后被迫承认并交出。

经查,案发当天16时许,同事曹某找到梁丽,告知机场候机楼有旅客丢失了黄金,且已报警。

18时许,3名办案警察到梁丽家中,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后,梁丽丈夫打开家门,警察依法对梁丽是否从机场带回财物进行盘问,梁丽予以否认。警察遂对其进行了长达20余分钟的规劝,在此过程中,警察发现梁丽家中客厅床下存放的纸箱,梁丽遂被迫承认该纸箱就是机场丢失的纸箱。

梁丽本人辩称怕是假警察而未及时配合上交赃物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其应当知道来人为真正的警察,所来目的是为了查找涉案纸箱。 2009年9月25日,因证据不足,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向梁丽通报其不构成盗窃罪,撤销取保候审措施,不提起公诉。但检察院认为此案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把案件发回公安机关;是否起诉梁丽,由受害方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决定。

从许霆案以来,草根式的个案监督已经成为现实。司法的专业判断,不能背离实现令民众心服口服的实质正义的初衷。没有得到百姓普遍认可的法治,不可能是正义的。所以在网络、传媒发达的今天,司法机关不是受所谓舆论的“干扰”,而是应以公开透明的程序,缜密严谨的法理,面对无数双眼睛的监督,树立司法权威。

从本案看,“阳光办案”工作有待改善。本案2008年12月案发,2009年5月媒体报道后引起热议。报道中几个细节成为舆论和法律人士严重质疑司法公正的焦点,包括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黄金”,“主动上交黄金”,这些若属实,则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明显欠妥。但从5月份相关报道出现并引起质疑以来,司法机关一直没有澄清,只是决定不起诉梁丽之后,才公布案件详情,称有关报道不实。梁丽案不涉及国家机密,面对公众质疑,司法机关本应及时回应,而不应听任质疑乃至误解流传了4个月,听任它们的负面影响扩大。现在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后,才公布案情,更像是为自己的决定做出旁证,其公信力自然要打折扣。司法机关应努力主动向社会通报案情,这样才能避免民众对法律的误解,让民众信仰法律。 检察院已经决定不再公诉梁丽,即其盗窃罪名不成立;而此前司法机关正是以“盗窃罪”抓捕并羁押其9个月之久。很明显,从正义“常识”看,梁丽是被“错抓”的,政府应该给梁丽一个“说法”。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却和这种朴素的正义观之间有严重的“落差”———中国的国家赔偿范围比较狭窄,梁丽的“错抓”被排除在外。按《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梁丽涉嫌的“侵占罪”,就属于法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因而被司法机关羁押了9个月,最终并没有被起诉的梁丽,将很难得到国家赔偿。

写一篇自己感受最深的法律案例,并写出自己的感受和体会.400字左右.

“捡”还是“盗”---梁丽案有感

2008年12月9日,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机场内“捡获”了一纸箱价值约三百万元的黄金首饰并私自携回家中,当日下午却被接到报案的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的民警上门索回,梁丽于当日被刑事拘留,随后又被正式批捕.2009年3月中旬,深圳市公安局就此案向深圳市检察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认为梁丽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梁丽的“拾金”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盗窃罪,她将面临10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判罚.

像许霆案一样,梁丽案又一次挑战了公众的道德直觉.有法律专家认为梁丽案“是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经典案例”,其在法律界的影响力甚至大于许霆案.梁丽案和许霆案之所以经典就在于目前的法律没有一项罪名与他们的行为相符,也正因为如此才值得人们探讨和商榷,从而推动法律逐步的完善.

此案的关键在于涉案纸箱的性质,是暂放物、遗失物、还是有主物.而此案公布的情节不够完整,尚不足以说明这个小纸箱的性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基于此,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梁丽被无罪释放.既能保全一个家庭的幸福,又能顺和民意,还可以维护法律自身的尊严并美化司法机关恪守法律的形象.但是,这样的结果仍然让人担心,担心类似案件数量会日益增加,不过此类案件存在特定性,不易重复,所以发生的机率不会很大.

总之,梁丽案让我们又一次看到了法律的空白,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立法的逐渐发展,今后法律定会日益完善!

2010年,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将旅客携带的黄金拿回家中,理由是以为是旅客抛弃的物品。此案引发舆论争议。

梁丽应该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自诉案件。而且你题目中提到旅客抛弃的,如果这么说那它就是无主物应该按不当得利处理。理由: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因为梁丽案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特征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在本案中的受益人和受害人非常明确,受益人是梁丽、马某和曹某,受害人是王腾业。特征二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结合本案,受益人梁丽在垃圾箱附近的一辆行李车上捡到一个小纸箱并带回家中,纸箱内有300万左右的黄金。而事后证明是此遗失物是王某的,王某损失了巨大的利益。显然王某损失的利益与梁丽取得的利益存在着因果关系。特征三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本案中行李车不是旅客的私产,失主把黄金遗忘在行李车里时,就失去对黄金的控制。此时梁拿了这包黄金,是民法上的“捡拾”遗失物。因此梁丽虽没有合法依据来证明此300万左右的黄金收益是其合法的收益,但仍属于民法上范畴,梁丽是典型的拾金而昧不属于犯罪。而对于不当得利一般只追究其民事责任。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因此梁丽只需返还黄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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