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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28 17:45:07 浏览30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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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意义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意义:

首先,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财政(国资)部门实施产权管理的前提和基本手段。作为产权管理部门要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了解企业国有资产状况,搞不清企业"家底"是不行的。做好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才能了解企业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价值总量及其增减变化情况,正确行使国家赋予产权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并以出资人身份依法行使所有者职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其次,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新时期企业国家资本与资产统一管理的基础和突破。1998年国家财政部机构改革,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管理职能(即国有资本金管理)并入财政,这实际是向所有者财务管理的回归。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核心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好产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是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进行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基础。

再次,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经营效益的前提条件。产权登记不仅是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同时也是将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依法授予企业经营的法律行为。财政(国资)部门在产权登记中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企业授予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进行处分权利的法律凭证。因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利于资本运作和产权流动。它即保证了国家的所有权,又为企业落实法人财产提供了管理形式,是企业经营效益提高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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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体现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保障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落实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的经营权和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益,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是企业单位对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进行处分的权利的法律凭证。第四条 产权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暂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五条 企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应按期限如实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核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依据,也是企业单位对国家承担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济责任的依据和国家对该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第七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授权占用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一份由企业单位保存,一份作为企业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企业登记的证明。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通知》,原来由财政部门或其认定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工作委托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今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信用证明。第八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申办产权登记时,应按要求附送有关文件、证件、报表等。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单位应结合财务决算中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每年填报一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行检查。第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单位填报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企业单位予以更正、延缓登记或不予登记。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1、单位名称;

 2、地址;

 3、负责人;

 4、经济性质;

 5、主管单位;

 6、资产总额;

 7、国有资本金总额;

 8、国有资产总额。第十二条 用国有资产开办企业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天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开办产权登记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名称变更的企业单位,须换领《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企业单位的经济性质、主管单位需要变动,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发生超过一定比例的变化,应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和改变隶属关系的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分立、合并、迁移、撤销,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天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其中,企业单位因违法经营等原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注销登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进行相应的注销产权登记;企业单位因严重侵蚀国有资产权益,或按国家有关规定须对其进行关、停、并、转的,应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企业单位办理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时,应按国家规定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估,进行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

(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由国有股股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企业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邮电、铁路、金融等行业中的特殊单位,应根据管理需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第五条 产权登记机关进行产权登记,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

(二)掌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

(三)监测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状况;

(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监督企业出资行为;

(六)在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第二章 分级管理第六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第七条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地区或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若国有资本各出资者出资额相等,则按其推举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其余出资者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该企业产权登记时,应将产权登记表原件一式多份分送企业中其余国有资本出资者的产权登记管辖机关。第八条 产权登记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的产权登记。

(一)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委托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特殊情况需要委托的,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正式委托文件。

(二)中央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不得互相代办企业产权登记。第九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一)国务院管辖的企业、行业总公司;

(二)中央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

(四)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五)中央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

(一)省级政府管辖的企业;

(二)省级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省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

(四)省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第十一条 地(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管理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第三章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第十二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实行如下产权登记管理方式:

(一)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设立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发生产权变动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应当由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四)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每年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并提交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汇总分析本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登记变动状况。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所属的各类企业由该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一并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各企业不再单独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90)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第三条 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第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产权登记表一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第七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第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一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单位予以更正或重新进行登记。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经济性质;

(五)主管单位;

(六)资产总额;

(七)注册资金总额,国有资金所占比重;

(八)实有资金总额,国有资金占实有资金的比重。第十条 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发生变更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分立、合并、迁移、被撤销,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估,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哄抢或变相瓜分。第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和国有资产登记统计制度,了解并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变动状况。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不按本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不予开具资金信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企业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团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对境外国有资产,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军队和武警系统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门自行制定,并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内容

(1)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2)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3)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4)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5)企业投资情况;(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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