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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网上立案律师笔记

河南法院网上立案律师笔记(河南网络法院立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1-28 07:00:14 浏览12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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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河南法院网上立案律师笔记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法院网上立案律师笔记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河南法院网上立案律师笔记,指派河南法院网上立案律师笔记我作为杨某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辩护律师。辩护人已查阅了卷宗河南法院网上立案律师笔记,了解了案情,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杨某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河南法院网上立案律师笔记(河南网络法院立案)

第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本次犯罪之前,从未实施过任何犯罪,且犯罪之前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第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在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构成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体体现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庭审陈述等。

第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健涉案金额较小,系帮助犯,主观恶性不高,按照规定建议对被告杨某健应当减轻处理。

第五、被告杨某健有强烈的悔罪表现,愿意退缴非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结书上,各方认可的量刑为10个月,所以辩护人建议在此量刑幅度之下进行量刑,并建议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杨某健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此致

奎文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赵荣烈 律师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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