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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1-30 05:36:06 浏览15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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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资平台五花八门河南金融投资律师网,大多数是通过手机APP、PC网页端、小程序等途径,而很多网络投资平台实际是未经过国家金融机构批准设立,是不合法的,涉嫌非法集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传销、电信诈骗等犯罪。该些投资平台很多设立在国外,一旦平台关闭,投资者的钱款几乎打水漂,且很难追回。而这些投资模式大多数是通过相互之间介绍、推荐、拉人头等方式吸收民众参与,而且很多时候发生在熟人之间,如亲戚、朋友、同学、同事、老乡等。生活中不难发现或遇到,所谓“有好的投资项目的好心人”极力向你推荐他“正在投资的项目”,教你如何下载、登录、充值、每天收益情况,天天收益上涨翻倍让你心动,甚至说服你把钱转给他,由他来代你投资理财,带你走上发家致富道路。

投资有风险,这是行话,更何况那些不合法的投资平台最终是奔着骗钱的目的去的。那么投资者一旦被骗,遭受经济损失,当初极力推荐你投资、甚至有保本挣钱承诺、代理财的介绍人、推荐人是否应当承担该损失?请看以下两份案例。

案例一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初,原告钟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李某某,被告认识原告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加入中华XXX协会网络平台,并劝说只要原告投资10000元,每天就有200元可观的分红收入打入到原告银行卡里。原告在被告再三劝说之下,被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原告签订了《承诺保证协议书》。其内容为:被告承诺保证介绍原告成为中华XXX协会会员河南金融投资律师网;钟某某本金20000元与每天爱心资助回报400元安全无损,否则李连成承担赔偿责任;承诺保证期限:2016年6月12日至2017年1月28日。原告在该承诺保证协议书签名后,被告要求原告缴纳注册费3340元、投资资金19700元,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按被告的要求用其工商银行卡号62122619100********汇款至被告工商银行卡号(被告工商卡号为62220219100********)23040元。被告私自收取原告该款后,没有将该款汇入中华XXX协会账户,为欺骗原告,被告从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29日共16天,每天按原告投资额19700元、按日利率2%汇给原告分红款394元,共计6304元。从2016年6月30日开始,被告以中华XXX协会平台网络关闭为由,没有每天汇给原告分红款394元。现被告尚欠原告现金16736元。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该款,赔偿损失,被告均以无钱等理由为借口,拒不偿还该款和赔偿损失。现原告以被告因拒不偿还该款所造成其身体患病、精神受损为由,另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1.37元、误工费461.4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以中华XXX协会的名义,以爱心投资能够得到高额回报的欺诈手段,诱使原告与其签订《承诺保证协议书》。被告假借订立合同的合法形式,来掩盖私自骗取并长期占用原告投资款的非法目的,且该协议不符合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系无效合同。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736元及其利息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按被告占用原告投资款16376元,参照按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从2016年6月30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1.37元、误工费461.4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3000元的诉讼主张,因本案系合同纠纷而不是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身体损害赔偿,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主张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出原告投资款应由中华XXX协会返还的抗辩主张,因被告无证据证实其抗辩主张,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钟某某投资款16376元及赔偿该款项利息损失(利息:按原告投资款16376元、按年利率24%从2016年6月30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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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驳回原告钟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对涉案造成的损失应如何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因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自始无效,因协议无效而造成被申请人马某某的投资损失的后果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彭某明知涉案投资理财平台为国家禁止的非法平台,仍向马某某推荐并促使其投资,亦未将马某某投资的款项直接用于马某某的注册账户,而是将款项计算转化为MFC平台的等值积分,将自己的积分转入马某某的账户,在较大程度上引发了马某某资金的风险。马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却为利益驱使听信彭某稳赚不赔的承诺,在明知非法金融理财存在巨大风险的情况下,委托彭某进行理财,亦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委托理财中双方存在的过错程度,马某某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彭某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故对申请人彭某提出的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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