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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起诉河南人民医院

律师起诉河南人民医院(河南人民法院诉讼)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1-30 08:54:06 浏览16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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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水冲了龙王庙律师起诉河南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两家“人民”单位,现在正在展开一场如火如荼律师起诉河南人民医院的“撕逼”大战。对于这种强权机构之间的决斗,普通老百姓其实是喜闻乐见的,因为这不太常见。我们看到更多的情形会是这样——律师起诉河南人民医院他们坐到一起,气氛热烈隆重态度亲切友好,直到突然一天他们翻脸了,老百姓终于可以以借他人酒杯,浇一下自己胸中的块垒——医院那么强势,但在盛气凌人的司法机关面前,律师起诉河南人民医院你也会变成孙子?法院那么牛逼,咋连一个病历都复印不到?

  

  事情经过大概是这样的,鼓楼区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确定开庭日期后,被告人梁某某向法院提供病案号为001463736的病历,称其正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要求延期开庭。因原告对该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请求法院予以核实。19日上午10时许,法院两名干警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核实案件当事人梁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双方来往攻防多次,一怒之下,鼓楼区法院向医院作出罚款10万这一决定!一时间,网友们奔走相告:“干起来了!干起来了!他们真的是干起来了!”搞得不明真相的人民群众还以为不是河南,而是南海传来了炮击声!

  如果对整个事件进一步梳理会发现,导致他们冲突的导火线是一个名叫身份证的东西。纯法律分析,这是一场《民事诉讼法》与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之间的战斗。其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则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对此,鼓楼区人民法院表示,申请复印病历时,干警已出示了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

  而河南省人民医院方面则表示,他们还差一个东西,那就是身份证。并同时亮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律师起诉河南人民医院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用医院的说法就是,上头有规定,光有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还不行,经办人还得出示身份证明。一个要求出,一个不愿出,冲突就此发生。

  继续纯法律分析,《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仅仅是一个行政规章,确实无法对抗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所以有法官同志就很欣欣然:“拿《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抗《民事诉讼法》,真实无知者者无畏,坐井观天,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并直呼“该给某些医院领导们普普法了”,但问题是,《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板子真该打在医院头上么?社会有分工,法官以法律捍卫公正,医生则以手术刀守护生命,要求一家医疗机构娴熟法理,精准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时的解决方法,这可能和要求法官手提手术刀给人做疝修补手术一样不现实。所以,法院的这张罚单处罚对象不应该是河南省人民医院,而应该是国家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处罚规章的制定者,而仅仅处罚规章的执行者,如何从源头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与此同时,根据河南省人民医院声明,法院行为也多有不严谨之处,前来调查的二人身着便装,特别是其中身着格子条纹衣服的女子更是打眼,一不小心甚至会被人混淆为医院的病号。送达处罚决定书时,也没有送给医院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员,而是直接向病案科工作人员送达,特别是对医院提出的限期10分钟内完成调查事项,否则就要依法给予100万以内处罚,给人一种挟公权以泄私愤的观感。

  当前我们国家,主要还是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哪怕在大街上摆个餐饮摊,都需直面工商、食药监、城管、卫生等无数个婆婆。每个部门,都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制定出了无数的政策,这些海量框框套套,有些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这让摆摊者有时都已无所适从。乱象之下,一个普遍的共识是,法律才是社会的底线,只有法律才能厘清最后的是非。所以,这场法院与医院之间的决斗并非一地鸡毛,其可取之处在于,这是一场条块分割与法治大一统之间的决斗。目前冲锋号已经吹响,公众最期待的是最好两边都不要认怂,一旦偃旗息鼓,和稀泥式的处理方式只是暂时性的让矛盾潜伏,并没有让问题得到解决。然后,一切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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